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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3〕042号

  当  事  人:天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43

  法定代表人:潘*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

  接群众举报,2023年12月23日上午,天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在岳阳市泰和大酒店举办天域旅游年会庆典,并推销旅游线路产品。12月25日下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岳阳市恒大南湖半岛小区门面的天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亮证检查,现场发现两名工作人员潘*和喻**正在收取多位老年人的新马双飞七日游旅游全款和订金。办公场所内只悬挂了天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没有发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现场对天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进行询问了解,天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获取了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2、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3、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4、经电话请示支队领导同意后,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部分证据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3年12月25日,我支队依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对天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12月26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天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湖南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湘北分公司负责人邓**、天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喻双**、游客冯**进行调查询问。

  2024年1月3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制作了证据复印单,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将原件退还当事人。

  2024年1月4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天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626********43 ,成立于2018年6月12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潘*,注册地址为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含有旅游业务。当事人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2023年12月23日,天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召集人员,在岳阳泰和大酒店举办“天域旅游年会庆典”,并推介“璀璨新马-乐游双国”旅游产品,现场通过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104位客户的旅游团费订金。会后天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向谌**(湖南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出境游供应商)支付“2024年3月出发新马”104人定金20800元(每人200元,抵扣3月出发新马团款),订购出境游旅游产品。截止2023年12月25日,天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通过线下门店收取冯**等31位游客旅游全款和订金共77960元。

  3、2023年12月29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天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已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因该公司已解散旅游团队,并退还全部旅游团费和订金,故认定其没有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天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宣传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违规开展旅行社业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

  2、天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天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

  4、二联收据复印件2份。

  5、“天域旅游2023年会暨中铁国旅旅游推介会”活动流程及节目单复印件1份。

  6、“璀璨新马-乐游双国”旅游行程复印件1份。

  7、湖南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湘北分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各1份。

  8、湖南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湘北分公司负责人邓**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

  9、天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喻双艳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

  10、旅游者冯**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天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在被查处后积极整改,已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解散旅游团队,并退还全部旅游团费和订金,违法所得为零,其情形符合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基准212项所列从轻处罚适用情形: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01月24日,我局向天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文书编号为湘(岳)文综罚告字〔2023〕04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

  截至2024年01月31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我局责令天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改正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02月0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