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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文综罚字〔2023〕039号

  当事人:岳阳市南湖新区开鑫网吧

  法定代表人:陈**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600********18

  住所(住 址):岳阳市南湖新区湖滨大道***小区***号

  违法事实和依据:2023年11月15日16时42分至17时09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杨帆(18060021026)、苏正茂(18060021045)在对岳阳市南湖新区开鑫网吧亮证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中,证照齐全;现场发现该场所A006号终端接纳未成年人上机玩网络游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要求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2、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9日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3、执法人员对执法情况进行了现场取证;4、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对本案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彭友仪在现场见证了执法全过程。

  2023年11月16日,经法制大队审核、支队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3年11月19日,该场所法定代表人陈**委托彭**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上网的违法事实,对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现场取证照片没有异议。

  2023年11月27日,本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岳阳市南湖新区开鑫网吧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30602****94)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资质,属于个人独资企业;

  2、2023年11月15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获得网费6元,已现场退还给该名未成年人,故认定其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23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3、《岳阳市南湖新区开鑫网吧上网人员信息登记表》1份;

  4、网吧营业现场的照片6张;

  5、2023年11月19日对当事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7、授权委托书1份

  8、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9、公安机关开具的涉事未成年人的《户籍证明》1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并签字。我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2023年11月15日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系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且接纳未成年人只1名,违法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不大,侵害未成年人利益危害程度轻微;其情形适用《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4项:“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娱乐场所、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岳)文综罚告字〔2023〕03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

  截止到2024年2月06日,本机关没有收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及相关票据到岳阳市交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02月0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