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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文综罚字〔2024〕003号

  当事人:湖南嘉行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602********2F

  住所:岳阳楼区岳阳大道西**中央公园*栋***/**室

  违法事实和依据:2024年1月09日15时55分至16时22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队员杨帆(18060021026)、苏正茂(18060021045)出示执法证件对湖南嘉行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无法出示消防许可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该场所未经文化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其行为涉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现场开具《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通知书》作进一步调查;2、现场取证;3、依法告知当事人对本案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及相关义务。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夏*见证了执法全过程。

  2024年1月09日,经法制大队审核、支队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4年1月11日,该场所法定代表人邱**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第1次调查询问,承认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经文化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对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相关证据没有异议。

  2024年1月30日,该场所法定代表人邱**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第2次调查询问,提供了该场所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等相关材料。

  本案调查期间,该场所已取得消防许可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024年1月30日,本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截止到2024年1月09日,湖南嘉行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2F),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取得消防许可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许可于2024年1月22日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1月30日取得),不具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资质;

  2、2024年12月01日至2024年1月09日,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获得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9669.385元,违法经营成本为人民币52130.605元,亏损人民币42461.22元,应当认定其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24年1月0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编号为(岳)文综检(勘)字〔2024〕003号;

  2、对当事人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编号为(岳)文综调通字〔2024〕003号;

  3、2024年1月09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的现场照片6张;

  4、2024年1月11日、2024年1月30日对当事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网路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意见书》复印件各1份;

  6、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关于函询湖南嘉行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函》的复印件以及岳阳楼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关于“嘉行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回复函》各1份;

  8、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员工工资、物业水电费收据、《商铺租赁合同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若干,共计13页。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并签字。我机关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未经文化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其情形适用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其情形适用《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项的从轻处罚裁量阶次,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在案发前已经提交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事项,岳阳楼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已发放筹建意见书,且在本案调查期间取得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可以不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的专用工具、设备。拟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13000元)整。

  2024年2月0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岳)文综罚告字〔2024〕00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截止到2024年3月03日,本机关没有收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1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3月0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