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长沙喵次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编号:《营业执照》代码91430102********XC
法定代表人:丰*
住 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远大一路373号长沙盛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紫薇综合楼709-1402号
长沙喵次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 2月17 日 14 时 20 分至 2024年2 月17 日 14 时50 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刘伟(18060021010)、唐韬(18060021025)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农昌巷18号交投小飞人篮球馆内,对长沙喵次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举办的二次方cosplay动漫演出进行现场亮证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有演出人员20余名正在进行“二次方一面烦恼说再见”为主题的表演活动,观众约100人。另外,现场还有工作人员进行动漫产品的推销。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出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相关备案手续,负责人表示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相关许可证和备案手续,也没委托经纪机构进行营业性演出。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六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进行中的营业性演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刻停止营业性演出活动。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要求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3、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场所负责人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炮台山路90号)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该场所现场负责人丰*见证了执法人员的执法全过程。
2024年2月18日,本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批准立案。
2024年2月18日,当事人丰*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演出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现场取证照片没有异议。
2024年2月19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长沙喵次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注册成立,办理了《营业执照》,代码为91430102MAD5XATQXC,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丰*,主要经营范围:文艺创作;动漫游戏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组织体育表演活动;玩具销售;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等,没有办理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
2、2月17日,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进行演出,虽然未收取演出门票,但当事人举办演出的目的是出售动漫产品,且现场有100余名观众。
3、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演出活动才刚开始,暂没有售出动漫产品,故没有违法所得。演出器材主要是演员个人的服装道具,音响设备为租赁方篮球馆所有,因而无法对演出器材和设备进行没收。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24年2月17日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农昌巷18号交投小飞人篮球馆内,对长沙喵次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举办的二次方cosplay动漫演出进行现场亮证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的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为人的主体身份。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长沙喵次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应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案发时当事人的营业性演出才刚开始,还没售出动漫产品,暂没有获取违法所得;同时当事人积极整改,立即停止演出活动,未造成不良影响,违法程度较轻。其违法情节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二十九条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罚标准: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2月19日,我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文书编号为(岳)文综罚告字〔2024〕第01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2月20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截止2024年2月27日,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的要求,视为自动放弃听证的权利。
2024年3月 5日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案审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讨论,因当事人提出案发时演出才刚开始,还没售出动漫产品,没有获取利益;同时当事人积极整改,立即停止演出活动,未造成不良影响,违法程度较轻,希望减轻处罚。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主动消除影响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情形,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岳阳市交通银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印章)
2024 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