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手机版 > 行业管理 > 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 〔2024〕第005号

  当  事 人:岳阳泰和醉红颜舞厅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编号:《营业执照》代码91430602********41

  法定代人:李**

  住  所:岳阳楼区**社区**组

  岳阳泰和醉红颜舞厅有限公司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月16日16 时 20 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曾永明(18060021024)、曹美莲(18060021044)在岳阳泰和醉红颜舞厅有限公司现场亮证检查,该场所正对外营业。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在进行营业性演出,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出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相关备案手续,负责人表示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相关许可证和备案手续,也没委托经纪机构进行营业性演出。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进行中的营业性演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责令立刻停止违法举行的营业性演出活动。2、开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场所负责人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炮台山路90号)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3、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场所现场负责人李** 见证了执法人员的执法全过程。

  2024年1月18日,本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批准立案。

  2024年1月18日,法定代人李** 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现场取证照片没有异议。

  2024年1月18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岳阳泰和醉红颜舞厅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注册成立,办理了《营业执照》,代码为91430602********41,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人李** ,主要经营项目主要为歌舞娱乐,没有办理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没有演出场所经营相关资质。

  2、当事人1月16日,在执法人员开展的执法检查时,其场所正在进行营业性演出,演出不收取门票,主要是通过演出吸引客人消费,其营业性演出没有收取门票,演出没有违法所得。

  3、其聘请的演员为临时性演员,演出器材主要是演员个人的乐器,音响设备是该舞厅用于消费者跳舞的器材。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23年5月12日对岳阳泰和醉红颜舞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的情况。

  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调查询问笔录》1份

  5、岳阳泰和醉红颜舞厅有限公司演出海报一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岳阳泰和醉红颜舞厅有限公司在未获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其行为违反了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规定。其违法行为应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案发时当事人的演出只是为了吸引客人,没有门票收入,无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其聘请的演员为临时性演员,演出器材主要是演员个人的乐器,音响设备是该舞厅用于消费者跳舞的器材,故不予没收其演出器材。改场演出在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停止了演出,未造成不良影响,违法程度较轻。其违法情节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45项: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处罚基准:没收演出器材和没有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现拟对你(单位)做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2024年1月18日,我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文书编号为(岳)文综罚告字〔2023〕第00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1月18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4年3月5日,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案审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讨论,因当事人提出处于试营业期间并且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影响,希望减轻处罚。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主动消除影响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情形,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一万五千元整(15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