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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4〕第006号

  当  事  人:临湘市雅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430682********7B)

  法定代表人:吴**

  住  所(住址):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

  临湘市雅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未建立印刷管理五项制度和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无验证、核查手续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月3日10时21分至11时15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肖国雄(执法证号18060021012)、李军(执法证号18060021030)对临湘市雅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未能建立印刷管理五项制度,同时生产车间内正在印刷“河谭烟花”、“祥鹤”、“欣荣”、“安福”、“兴胜烟花”等注册商标标识,该公司现场也未能提供上述注册商标委印手续。该公司涉嫌构成未建立印刷管理五项制度和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无验证、核查手续行为。

  2024年1月4日,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调查临湘市雅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涉嫌构成未建立印刷管理五项制度和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无验证、核查手续行为。并指定由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李军(执法证号18060021030)、王冬娜(执法证号18060021032)负责承办。

  2024年1月8日10时03分至10时45分和2024年1月24日14时08分至14时35分,执法人员两次对当事人委托人吴**(身份证430682********5710)调查询问,经查证:当事人自2020年11月行政许可从事包装装潢印刷业务以来,对印刷业管理五项制度不落实,所有印刷项目业务均未建立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和印刷残次品销毁制度。且对其正在印刷的“河谭烟花”、“祥鹤”、“欣荣”、“安福”、“兴胜烟花”等注册商标标识均不能提供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的图样,当事人后续提供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证明其合同的合法性。据当事人供述:当事人印刷了“河谭烟花”商标700个箱,每个箱人民币2.8元、“祥鹤”商标500个箱,每个箱人民币2.24元、“欣荣”商标500个箱,每个箱人民币1.8元、“安福”商标印刷了600个,每个箱人民币2.36元、“兴胜烟花”商标印刷了300个,每个箱人民币4.1元,上述商标印刷经营额共计人民币6626元。综上,当事人对印刷业管理五项制度不落实,承印业务随心所欲,对其印刷“河谭烟花”、“祥鹤”、“欣荣”、“安福”、“兴胜烟花”等注册商标标识不能提供包装装潢印刷业务承印手续,从中非法获利。另据证实,当事人于2023年5月26日因承接招嫖卡片制作业务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

  综上认定,当事人已构成未建立印刷管理五项制度和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无验证、核查手续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印刷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笔录1份、“河谭烟花”、“祥鹤”、“欣荣”、“安福”、“兴胜烟花”等注册商标标识印刷品5份。证实当事人从事上述商标标识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

  3、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笔录1份、“河谭烟花”、“祥鹤”、“欣荣”、“安福”、“兴胜烟花”等注册商标标识印刷品5份、当事人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实当事人构成未建立印刷管理五项制度和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无验证、核查手续行为的违法事实。

  4、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对当事人取保候审《情况说明》。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签字确认。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确凿合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当事人未建立印刷管理五项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应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当事人自开业经营以来从未落实印刷业管理五项制度,且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立案调查,属情节严重。其情形适用《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199条“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情形:2年内2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责令停业整顿30天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无验证、核查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之规定,应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本机关依据《印刷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进行处罚。当事人印刷现场查获的注册商标图样,共计违法所得6626元。其情形适用《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201条“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5000以上不足1万;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62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31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岳)文综罚告字〔2024〕第006号,并于2024年2月1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人吴康浩已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岳)文综罚告字〔2024〕第006号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截止2024年2月6日,未收到当事人弃陈述和申辩的要求,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2024年2月7日,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案审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讨论。针对当事人自开业经营以来从未落实印刷业管理五项制度这一违规行为,执法人员给予其警告、停产停业整顿30天的拟处罚决定,案审委员会认为于法有据,经讨论,一致同意该项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停产停业整顿30天;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626.00元;

  4、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90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楼301办公室

  联系人:肖国雄  电话0730-8839932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