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南李御齐商贸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工商营业执照:91430611MA4R49****
负责人:李*颖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挂口(君尚一品小区二期11栋***室)
你(单位)发布含有宣扬色情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音乐作品一案,经调查:2024年2月20日9时30分(以国家授时中心网站为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胡志波(18060021029)、张海(18060021047)接到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案件查处督办通知(湘文旅综执督[2024]2号),反映湖南李御齐商贸有限公司所属网站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迅即根据举报材料线索,在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4办公室使用1号电脑通过搜索引擎、网页、微信、屏幕录像截屏等工具进行远程勘验取证,通过进一步远程勘验检查发现:湖南李御齐商贸有限公司在其所属网站发布含有色情等内容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音乐作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涉案网站进行远程勘验取证,获取了屏幕录像、屏幕截图等证据材料;2、制作了《远程勘验笔录》等,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6日,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胡志波(18060021029)、张海(1806002104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挂口(君尚一品小区二期11栋***室)湖南李御齐商贸有限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找到当事人。执法人员经调查后电话联系当事人湖南李御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颖,李*颖表示其本人在国外暂无法回来,全权委托李*山到我局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4年3月1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由法制科审核并报领导批准立案。
2023年3月8日,湖南李御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颖委托李*山到我局执法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3年3月8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经调查,现已查明:
1、本案违规当事人主体为湖南李御齐商贸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李*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挂口(君尚一品小区二期11栋***室)。
2、湖南李御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其所属的“爱听交谊舞曲网”网站、“明珠交易舞曲网”网站等向不特定公众提供含有《富婆与屌丝》、《小三快跑》、《小三没有错》、《脱光》等明显含有宣扬色情内容的舞曲等网络音乐作品,存在未成年人接触和传播的现实危害,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
因当事人湖南李御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颖身处境外,其网站开办目的仅出于个人爱好,主要由个人垫资维护,网站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没有做任何记帐,无法提供任何经营票据,也没有留存相关后台数据,故无法计算其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视为无违法所得。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湘文旅综执督[2024]2号)(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2、《远程勘验笔录》1份,屏幕录像4个,截图取证材料24页(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李*山《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5、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富婆与屌丝》、《小三快跑》、《小三没有错》、《脱光》等歌词内容打印件(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湖南李御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颖委托李*山处理本案)
8、李*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当事人身份);
9、湖南李御齐商贸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10、李*颖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1、湖南李御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其所属的“爱听交谊舞曲网”网站、“明珠交易舞曲网”网站等向不特定公众提供含有《富婆与屌丝》、《小三快跑》、《小三没有错》、《脱光》等明显含有色情内容的舞曲,存在未成年人接触和传播的现实危害,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发布含有宣扬色情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音乐作品的违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2、本案当事人仅出于个人爱好由个人垫资设立网站,其经营规模较小,主要为成年人中交谊舞爱好者提供舞曲下载,属首次违法被查处,未见会员中有未成年人注册登录情况,且当事人能第一时间主动删除违规曲目,暂未发现对未成年人造成负面不良影响的情况。适用《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2项第1阶次处罚标准:“首次违法并限期改正未造成负面影响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3、经调查,当事人网站仅出于个人爱好,主要由个人垫资,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没有做任何记帐,无法提供任何经营票据,也没有留存相关后台数据,故无法计算其发布含有色情等内容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音乐作品等违规行为所产生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视为无违法所得,不需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
2024年3月8日,我局在岳阳市炮台山路49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4室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湘(岳)文综罚告字〔2024〕013号,告知其拟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
截止2024年3月21日,我局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等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综上,为制止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2项第1阶次处罚标准,现发布含有宣扬色情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音乐作品的违规经营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千(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炮台山路49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4室
联 系 人:胡志波
联系电话:07308839939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