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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文综罚字〔2024〕021 号

  当事人:岳阳楼区万图书店(王*峰)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602********XF

  经营者:王*峰

  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图书城*栋****号

  万图书店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4月1日16时10分至4月1日16时55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冬娜(18060021032)、甘闯(1806002104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图书城*栋****号的岳阳楼区万图书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该书店所售书籍抽样取证。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3、依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4年4月2日,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调查万图书店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一案。并指定由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冬娜(18060021032)、甘闯(18060021041)负责承办。

  2024年4月7日,万图书店经营者王*峰到我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4年4月10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经调查,现已查明:

  1、万图书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XF,名称:万图书店,组成形式:个体工商户,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路**社区图书城*栋****号。

  2、经查,万图书店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存在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违规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情况);

  2、经营者《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3、万图书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王*峰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执法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规定。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其情形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3版)第13项:违法行为: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适用条件: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联系地址:岳阳市炮台山路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人: 肖国雄        联系电话: 0730-8839932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