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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4〕第020号

  当事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妇幼保健院

  证照名称及编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24306024********X)

  法定代表人:殷*湘

  住所(住址):岳阳市***路***号

  岳阳市岳阳楼区妇幼保健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软件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月4日,岳阳市“市长信箱”反馈关于岳阳地区医院微软公司软件产品版权投诉信的信息,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指定由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核实投诉信息。2024年1月9日至30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指定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督促被投诉人开展自查。经核实,岳阳市岳阳楼区妇幼保健院办公计算机中存在复制安装盗版软件情况。对此,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月12日14时30分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院删除盗版软件,停止侵权行为。2024年2月26日至3月21日期间,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闻出版(版权)大队根据《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多次催促该院提供改正结果,但该院仍不能按改正事项要求提供。2024年3月27日15时03分至15时38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执法证18060021030)、王冬娜(执法证18060021032)对岳阳市岳阳楼区妇幼保健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院共有办公计算机84台,其中82台均复制安装了Windows10/7专业版/旗舰版操作系统和部分计算机中复制安装了WPS office办公软件,其中联想品牌机78台,主机机厢上均贴有Windows10/7家庭版OEM COA正版标签,部分联想品牌机卸载了出厂预装的OEM操作系统,重新复制安装了Windows10/7专业版/旗舰版。另6台组装机也复制安装了Windows操作系统,检查现场该院除提供了10台计算机设备中复制安装的WPS office办公软件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证明外,对部分计算机中复制安装的Windows10/7专业版/旗舰版操作系统和WPS office办公软件不能提供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证明。其行为涉嫌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软件行为。

  2024年3月27日,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大队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调查岳阳市岳阳楼区妇幼保健院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软件行为。并指定由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李军(执法证号18060021030)、王冬娜(执法证号18060021032)负责承办。

  2024年3月28日9时44分至10时35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王*红(身份证号430425********9162)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当事人委托人供述:该单位现有办公计算机84台,其中78台计算机是联想品牌计算机,购买时就预装了正版的操作系统,购买回来后,这78台联想计算机中有73台因单位管理不善,工作人员卸载了厂商预装的正版Windows家庭版操作系统,重新安装了Windows专业版操作系统,但正在请厂商技术售后人员恢复出厂Windows操作系统正版预装。其余6台计算机为组装的兼容机,复制安装的是Windows专业版操作系统,另外有30台计算机安装的是WPS office办公软件,其它计算机不需要安装办公办软件,当事人于2023年2月获得了10套WPS office办公软件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证书。

  2024年3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共有6台计算机不能提供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和20台计算机不能提供WPS office办公软件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证明,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软件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记录1份、当事人自查提供《计算机软件复制安装情况统计》情况1份,证实当事人复制安装Windows操作系统和WPS office办公软件的事实;

  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记录1份、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软件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签字确认。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确凿合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另外,经软件著作权人关于其软件货值金额的认定,Windows操作系统专业版货值金额为每套1488.00元人民币、WPS Office办公软件每年每套货值金额365.00元人民币。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的规定。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擅自在其办公计算机中复制安装盗版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目的是为满足其单位办公需求,也扰乱了计算机软件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删除盗版软件,停止侵权行为。由于当事人侵权复制数量不大,其情形适用《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210项:“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侵权复制品100件以下,或侵权货值1万元以下的,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有本条所列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本条所列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6228.00元。

  2024年4月11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岳)文综罚告字〔2024〕020号,并于2024年4月11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当面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岳)文综罚告字〔2024〕020号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截止2024年4月19日,当事人没有提出了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6228.00元。(计算方法:按软件货值金额1倍罚款,即6套Windows操作系统×1488元人民币/套×1倍+20套WPS Office×365元人民币/套×1倍=1622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拒不履行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90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楼301办公室

  联系人:肖国雄  电话07308919173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