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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文综罚字〔2024〕022号

  当事人: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芸网吧

  法定代表人:徐*萍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602********8N

  住所:岳阳市**城*区

  2024年4月16日,接到文化和旅游部暗访组案件检查视频后,我支队于2024年4月17日15时许,执法人员汤虎(18060021019)、苏正茂(1806002104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芸网吧检查时,现场未发现未成年人上网,通过查阅暗访组提供的视频发现4月13日其网吧的第29号、30号客户端有疑似未成年人上网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该网吧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作进一步调查。2、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024年4月17日,经支队法制大队审核、支队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4年4月18日,当事人前往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第1次调查询问。

  2024年4月18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前往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芸网吧调阅监控,并对执法过程进行拍照取证。

  2024年4月18日至19日,执法人员经过多方调查走访,核实了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并于4月19日对涉事未成年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确定了2024年4月13日晚涉事的2名未成年人在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芸网吧上网。

  2024年4月22日,当事人前往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第2次调查询问,承认其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对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相关照片和视频无异议。

  2024年4月23日,本机关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芸网吧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8N)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3060*****08)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资质,属于个人独资企业;

  2、2024年4月13日2名涉事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共充值并消费上网费用30元,故认定其违法所得为3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24年4月13日,对当事人的暗访视频1份;

  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3、2024年4月18日,对当事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负责人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

  5、当事人的事发现场监控1份以及执法人员调阅取证的现场照片若干;

  6、2024年4月19日对涉事的2名未成年人所做的调查笔录各1份;

  7、涉事未成年人的户籍信息各1份;

  8、2024年4月22日对当事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我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营业场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系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接纳未成年人人数为2名,虽然案件线索由文旅部暗访组移交,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但违法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不大,侵害未成年人利益危害程度轻微,且积极消除不良影响;其情形适用《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4项:“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娱乐场所、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3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岳)文综罚告字〔2024〕02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

  截至2024年4月29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其违法事实情节以及经营规模和状况,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30.00)整、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00)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