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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文综罚字〔2024〕024 号

  当事人:岳阳楼区学仕书店(方元)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602********X2

  经营者:方*

  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图书城*栋****号

  岳阳楼区学仕书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4月12日9时10分至4月12日9时55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冬娜(18060021032)、甘闯(18060021041)在开展网络巡查时,发现湖南省政采云平台上的学仕书店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且没有展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联系岳阳市岳阳楼区新闻出版局后,证实该书店没有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联系当事人,要求其到我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4年4月12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由法制大队审核并报支队领导批准立案。

  2024年4月15日,学仕书店经营者方元到我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4年4月15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经调查,现已查明:

  1、岳阳楼区学仕书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X2,名称:岳阳楼区学仕书店,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无实际经营场所。

  2、岳阳楼区学仕书店经查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行为。

  3、当事人的经营模式为定向采购,即根据买家的需求,临时采购,没有实体书店,也没有存货。且因刚入驻政采云平台,尚无成交订单。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远程勘验笔录、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台截图(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违规经营活动检查情况);

  2、经营者《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3、学仕书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执法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以及《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相关规定应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经营模式为定向采购,即根据买家的需求,临时采购,没有实体书店,也没有存货,且因刚入驻政采云平台,未发生经营业务,故无违法所得及出版物没收。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主动要求注销学仕书店的营业执照,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当事人情形适用《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145项:“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及时改正的;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拟给予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予以取缔,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5日,我支队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岳)文综罚告字〔2024〕024号,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学仕书店予以取缔,且要求当事人立即注销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店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炮台山路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人: 肖国雄        联系电话: 0730-8839932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