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莱山区泉铭日用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宁*)
证照名称及编号:工商营业执照:92370613MAD3KB****
负责人:宁*
住所: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管理处金辉小区*栋***号
你(单位)发行违禁出版物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调查审查终结。
2024年4月22日10时30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胡志波(18060021029)、张海(18060021047)接岳阳市“扫黄打非”办转湖南省“扫黄打非”办、全国“扫黄打非”办举报材料转办单,反映“淘宝”平台网店“泉铭图书”存在销售涉政有害出版物《East Turkistan' s Right to Sovereignty: Decolonization and Beyond》的行为,执法人员迅即根据举报材料线索,在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4办公室使用1号电脑通过搜索引擎、网页、微信、屏幕录像截屏等工具进行远程勘验取证,通过进一步远程勘验检查发现:“淘宝”平台网店“泉铭图书”所属经营主体为莱山区泉铭日用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为宁权,该网店主要业务为帮忙代找出版物电子版,收取相关服务费,每件收费人民币3元。当事人在其所属网店销售涉政有害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涉案网店进行远程勘验取证,获取了屏幕录像、屏幕截图等证据材料;2、制作了《远程勘验笔录》等,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0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批准立案。
在完成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并与湘阴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密切沟通后,2024年5月12日,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当事人莱山区泉铭日用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宁*到我局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4年5月13日,莱山区泉铭日用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宁权到我局执法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当事人向执法人员出示了“淘宝旺旺”等相关交易聊天记录,当事人通过搜索记录承认应客户需求代找了一本出版物《East Turkistan' s Right to Sovereignty: Decolonization and Beyond》,因手机容量有限,相关电子出版物已清理删除,本人并不知情该出版物为涉政有害出版物,没有销售涉政有害出版物的主观故意。当事人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3年5月13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经调查,现已查明:
1、本案违规当事人主体为莱山区泉铭日用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其负责人为宁*,类型: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初家街道芳华园购物中心*型网点**号,实际经营住所: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管理处金辉小区*栋***号。
2、莱山区泉铭日用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宁*)存在通过其所属的“淘宝”平台网店“泉铭图书”店铺销售涉政有害出版物《East Turkistan' s Right to Sovereignty: Decolonization and Beyond》的行为。
3.当事人莱山区泉铭日用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宁*)负责人宁权销售涉政有害出版物《East Turkistan' s Right to Sovereignty: Decolonization and Beyond》件数为1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元,视为销售违禁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因当事人销售的是违禁出版物,其违法所得不予扣除任何支出,其销售违禁出版物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元。同时当事人已主动删除全部相关出版物电子版,并暂时关闭了“泉铭图书”店铺。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湖南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湘扫黄案举[2024]63号)(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2、岳阳市“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岳扫黄案举[2024]03号)(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3、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说明函》(证明:当事人相关经营信息);
4、《远程勘验笔录》1份,屏幕录像2个,截图取证材料15页(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5、宁*《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6、宁*淘宝旺旺中搜索销售涉政有害出版物《East Turkistan' s Right to Sovereignty: Decolonization and Beyond》记录截图。
7、宁*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8、莱山区泉铭日用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1、莱山区泉铭日用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宁*)通过其所属的“淘宝”平台网店“泉铭图书”发行违禁出版物《East Turkistan' s Right to Sovereignty: Decolonization and Beyond》,其行为已构成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违规经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应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本案当事人其经营规模较小,属首次违法被查处,其销售涉政违禁出版物系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当事人属未严格审核导致违规行为发生。其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较小,只有人民币3元,当事人已主动供认违禁出版物来源。当事人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有以下从轻情形之一的: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违禁出版物来源等证据。适用《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146项第1阶次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当事人已删除违禁出版物《East Turkistan' s Right to Sovereig
nty: Decolonization and Beyond》电子版,无相关实体出版物,不再没收该违禁收出版物。
2024年5月13日,我局在岳阳市炮台山路49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4室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湘(岳)文综罚告字〔2024〕030号,告知其拟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截止2024年5月21日,我局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等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综上,为制止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146项第1阶次处罚标准,现决定对当事人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违规经营行为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停业整顿30天(停业时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起算共30天;整顿事项:加强审核管理全面排查有无其他违禁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元,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1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炮台山路49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4室
联 系 人:胡志波
联系电话:07308839939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5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