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岳阳楼区力信印刷厂(谢*英)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602********2E
经营者:谢*英
住 址: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街道岳阳****栋***号
你未经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一案,经调查:
2024年4月29日9 时18分至2024年4月29日9时47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文键(执法证号:18060021031)、甘闯(执法证号:18060021041)在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1办公室办公电脑上的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网站上巡查时,发现岳阳楼区力信印刷厂于2023年12月4日完成了一笔出版物的印刷业务,成交记录显示印刷出版物的数量为40本,成交总价为900元。同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印刷厂的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并不包括出版物的印刷。于是,执法人员电话通知该印刷厂的法人代表谢*英,谢松英于10:30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1办公室,确认执法人员检查情况属实,承认岳阳楼区力信印刷厂未经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现场制作了《远程勘验笔录》;2、网上调查取证;3、依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岳阳楼区力信印刷厂法人代表谢松英到我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
2024年4月30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批准立案。
2024年5月6日,谢松英按时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进一步证实其涉嫌未经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违规经营行为。
2024年5月7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经调查,现已查明:
1、岳阳楼区力信印刷厂:经营者:谢*英,身份证号:430682********7015,经营场所: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街道岳阳****栋***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2E,组织形式:个人经营,登记状态:开业。印刷经营许可证号:(湘岳)印证字第430******2号,经营范围:其他印刷品印刷
2、岳阳楼区力信印刷厂经查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
3、岳阳楼区力信印刷厂违法经营额人民币玖佰元整(9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二十元整(220元)。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远程勘验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违规经营活动网络检查情况);
2、网上调查取证截图(证明违规经营的印刷出版物的成交记录);
3、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4、法人代表谢松英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5、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执法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经调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900元,印刷成本17元/本,共680元,违法所得220元。由于当事人经营规模小,违规情节轻,范围小,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并积极整改,其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97条,裁量阶次为:适用标准:从轻处罚;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5月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岳)文综罚告字〔2024〕027号,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
截止2024年5月19日,未收到当事人弃陈述和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业整顿3天。
2、没收违规印刷的出版物40本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贰拾元整(220元)
4、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炮台山路49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1室
联 系 人:文键
联系电话:07308919170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5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