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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文综罚字〔2024〕033号

  当事人:岳阳楼区刘沛勤商行(刘*)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602********9B

  经营者:刘*

  住  址:岳阳楼区建湘路***东区*栋***室

  你未能提供近两年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一案,经调查:

  2024 年5月30日10 时28分至2024年5月30日11时01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文键(18060021031)、甘闯(18060021041)在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后,对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东区*栋***室岳阳楼区刘沛勤商行进行日常检查。该店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店内悬挂《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且证照都在有效期内。执法人员发现该店货架上陈列着《微型小说选刊》、《重返狼群》、《万象》、《绿山墙的安妮》、《诗经》等出版物进行销售,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图书的进销货清单,但是现场负责人谢辉君不能提供近两年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3、拍照取证。该店负责人谢*君确认现场检查情况属实,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

  2024年5月31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批准立案。

  2024年5月31日,我局依法向岳阳楼区刘沛勤商行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4年6月3日9时15分至9时33分,岳阳楼区刘沛勤商行负责人谢*君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进一步证实其未能提供近两年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规经营行为。

  2024年6月4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现已查明:

  1、岳阳楼区刘沛勤商行:经营者:刘*,身份证号:430602********2530,经营场所:岳阳楼区建湘路***东区*栋***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9B,组织形式:个人经营,登记状态:存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号:岳楼新出发*字第***号,经营范围:书报刊零售。

  2、岳阳楼区刘沛勤商行未能提供近两年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违规经营活动网络检查情况);

  2、《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证明违规经营的数量);

  3、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4、负责人谢辉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5、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经营者刘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执法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当事人2年内首次实施《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违规经营行为,且当事人违规行为规模小、社会危害程度轻微,违法所得少,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156条从轻处罚之规定,裁量阶次为:从轻处罚;适用情形: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标准: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024年6月5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岳)文综罚告字〔2024〕033号,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当日签收并表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炮台山路49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1室

  联 系 人:文键

  联系电话:07308919173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