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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4〕031号

  当   事   人:凯撒宫KTV(刘*淼)

  证件名称编号:《身份证号码》430611********5550

  实际经营者:刘*淼

  住  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镇***村*组

  凯撒宫KTV(刘*淼)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经本机关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4月26日 22时 30 分,执法人员谌诚(18060021050)、唐韬(18060021025)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嘉美电脑城四楼凯撒宫KTV亮证开展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对外营业。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没有悬挂相关证照,现场负责人表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无法提供。现场检查发现凯撒宫KTV812、801两个包厢有客人消费。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两张两个包厢的消费记录卡。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要求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2、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刻停止娱乐场所经营活动。3、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负责人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炮台山路90号)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刘*淼见证了执法人员的执法全过程。

  2024年4月28日,本案经法定程序批准立案。

  2024年4月28日,当事人刘*淼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现场取证照片没有异议。

  2024年4月29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岳阳市嘉美电脑城四楼凯撒宫KTV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实际经营者为刘*淼。主要经营范围:KVT包厢唱歌销售酒水小吃。

  2、当事人于4月26日开始营业,检查当日812、801两个包厢有客人消费,根据现场提取的两个包厢的消费记录卡,消费金额共计5030元,认定违法所得为503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和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的情况。

  2、812、801包厢消费记录卡两张,证明行为人的违法经营行为。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行为人的主体身份。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刘*淼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理》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以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开业当日就被查处,且主动停止经营活动,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关闭,并没收违法所得伍仟零叁拾(5030)元,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4月30日,我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文书编号为(岳)文综罚告字〔2024〕第03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截止2024年5月11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的要求,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5月 16日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案审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讨论,当事人无照无证进行娱乐场所经营,其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讨论通过对当事人行为以责令关闭的方式予以取缔,并对当事人进行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及限制从业的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凯撒宫KTV(刘*淼)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以责令关闭的方式予以取缔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伍仟零叁拾(5030)元;

  3、限制从业:负责人刘*淼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当事人应当自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系统电子支付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印章)

  2024年 5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