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岳阳博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工商营业执照:91430602MA4TC9****
法定代表人:刘*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三眼桥办事处***社区****中心****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调查审查终结。
2024年5月20日9时30分(以国家授时中心网站为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胡志波(18060021029)、张海(18060021047)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发现微信公众号“三端人气优选”、“战月新开好服”在其公众号内发布多款网络游戏下载链接,执法人员立即在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4办公室使用1号电脑通过搜索引擎、网页、微信等工具对该微信公众号及其游戏等进行远程勘验取证。经远程勘验检查发现:岳阳博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有“清云极速神器”、“清云加速迷失”、“皇战雷霆二合一”、“皇战极速大极品”等四款网络游戏,该四款游戏登录首页页面均显示其著作权人:杭州慧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登记号:2021SR2181933,审批文号:新广出审[2017]10363号,出版单位名称:上海同济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物号:ISBN978-7-498-03150-1。执法人员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查询“清云极速神器”、“清云加速迷失”、“皇战雷霆二合一”、“皇战极速大极品”四款网络游戏,未查到其名称所对应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审批文号。执法人员根据该四款游戏首页登录页面显示的审批文号:“新广出审[2017]10363号”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反查其对应的相关游戏情况,其查询结果显示:“新广出审[2017]10363号”对应的审批游戏名称为“烈火封神”,出版单位名称:上海同济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运营单位名称:上海晋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审批时间:2017年12月15日。软著登记号显示为:2017SR502036。执法人员通过OPPO应用商店下载安装好该“烈火封神”游戏检查发现,“烈火封神”首页页面显示:著作权人:成都酷哆啦科技有限公司,出版单位名称:上海同济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审批文号:新广出审[2017]10363号,出版物号:ISBN978-7-498-03150-1。执法人员对“清云极速神器”、“清云加速迷失”、“皇战雷霆二合一”、“皇战极速大极品”四款游戏以及“烈火封神”游戏从人物、情节、场景、道具等内容进行了详细审查对比,发现该四款游戏与“烈火封神”游戏均各自不同,上述四款游戏标示的软著登记号与“烈火封神”游戏软著登记号均不一致。当事人存在套用他人版号,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
2024年7月1日15时08分至2024年7月1日15时58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胡志波(18060021029)、张海(18060021047)联合公安部门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岳阳市恒大南湖半岛5栋1402室的岳阳博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公司技术人员李*峰及1名客服在现场接待并配合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公司正在正常营业,其办公面积约120平米,现场共有工作人员2人,工作电脑3台,其工作人员正在电脑上从事“清云极速神器”、“清云加速迷失”、“皇战雷霆二合一”、“皇战极速大极品”等网络游戏的客服、推广、运营等工作,执法人员检查其房间进门右手边第一台电脑,其电脑中有“清云极速神器”、“清云加速迷失”、“皇战雷霆二合一”、“皇战极速大极品”等网络游戏运营管理等方面大量证据。其他电脑中也留存有“清云极速神器”、“清云加速迷失”、“皇战雷霆二合一”、“皇战极速大极品”等网络游戏设计修改运营相关的大量资料及证据等。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清云极速神器”、“清云加速迷失”、“皇战雷霆二合一”、“皇战极速大极品”等网络游戏出版物允许上网出版相关审批文号,当事人无法提供。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其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等,获取了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2、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3、依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批准立案。
2024年7月2日下午14时20分左右,岳阳博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到我局执法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4年7月10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经调查,现已查明:
1、本案违规当事人主体为岳阳博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4TC9****,法定代表人:刘*,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21年05月17日,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核准日期:2022年02月18日,登记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三眼桥办事处***社区****中心****。
2、岳阳博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在未取得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出版物允许上网出版审批文号的情况下,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规经营行为。
3、当事人岳阳博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清云极速神器”、“清云加速迷失”、“皇战雷霆二合一”、“皇战极速大极品”等网络游戏所获得的充值等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22660元。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应用程序远程勘验笔录》1份,截图取证材料52页,屏幕录像20个(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4、法定代表人刘*《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5、游戏充值报表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6、岳阳博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7、岳阳博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
1、岳阳博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出版物允许上网出版审批文号的情况下,将“清云极速神器”、“清云加速迷失”、“皇战雷霆二合一”、“皇战极速大极品”等网络游戏上线出版运营,其行为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规经营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应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经调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经查其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22660元,当事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规经营行为,其违法所得不予扣除任何支出,其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2660元。
3、岳阳博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服务器是租用的是阿里云服务器,再通过任意不特定电脑或任意不特定手机进行后台操作管理运营,当事人已删除网络游戏出版物及专用后台操作管理系统,并无其它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实体,故我局认为当事人无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不需要予以没收。
综合当事人违规行为规模、危害及表现,当事人属一般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其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76条: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2024年7月12日,我局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2024年7月12日,我局在岳阳市炮台山路49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4室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湘(岳)文综罚告字〔2024〕042号,告知其拟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
截止2024年7月29日,我局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等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综上,为制止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76条第2裁量阶次一般处罚标准第二项,现决定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违规行为予以取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游戏出版物,并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2660元,罚款人民币1133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炮台山路49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4室
联 系 人:胡志波
联系电话:07308839939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7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