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岳阳市岳阳楼区网讯网咖
投资人:柳*良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602*******2X
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食品大厦负一楼
2024年7月15日15时许,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杨帆(18060021026)、潘斌(1806002102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岳阳楼区站前路食品大厦负一楼的网讯网吧亮证检查,发现该网吧门头名称为零度电竞,正在营业中,证照齐全,共有105台电脑终端,巡查过程中,发现103号机疑似未成年人上网。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填写《上网人员信息登记表》、开具《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作进一步调查,并且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024年7月18日,依法定程序批准立案。
2024年7月19日,当事人前往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4年7月23日,本机关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岳阳楼区网讯网咖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2X)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30600*****3)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资质,属于私营企业,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2、2024年7月15日1名涉事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获取证据的过程;
2、执法人员取证的现场照片若干,证明涉事未成年人进入该网吧的现场情况;
3、2024年7月19日对当事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我机关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营业场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系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人数为1名,社会危害程度不大,侵害未成年人利益危害程度轻微,其情形适用《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4项:“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娱乐场所、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经营现状,拟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元)整。
2024年08月0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岳)文综罚告字〔2024〕04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截至2024年08月13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其违法事实情节以及经营规模和状况,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08月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