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帆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号:310226********2935
住址: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锦港佳苑3期**栋****
吴*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调查审查终结。
2024年10月11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吴*帆侵犯著作权案中,嫌疑人吴*帆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当事人吴*帆移送至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证据材料分析认为,当事人吴*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运营代理推广《魔幻西游》网络游戏私服获取经济利益,经司法鉴定,《魔幻西游》游戏与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的《梦幻西游》网络游戏具有实质性同一性。当事人行为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5日,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经依法定程序由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调查吴*帆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并指定由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胡志波(18060021029)、李军(18060021030)负责承办。
2024年11月5日,执法人员电话通知当事人吴*帆到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49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楼304室接受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胡志波(18060021029)、李军(18060021030)的调查询问,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4年11月7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
当事人吴*帆于2023年8月到2023年9月期间,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下,代理推广《魔幻西游》网络游戏私服并获取经济利益。该《魔幻西游》网络游戏与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的《梦幻西游》网络游戏具有实质性同一性。当事人吴*帆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证据材料显示:经按比例分成后当事人吴*帆代理推广《魔幻西游》私服游戏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41970元(剩余金额归为吴*帆上下线等的非法经营额),视为其违法所得人民币41970元。公安机关已依法将其违法所得人民币419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2、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3、吴*帆刑事讯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4、湖南力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5、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6、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吴*帆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7、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8、电子送达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同意以电子送达方式接收本案相关文书)。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1.当事人吴*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网络游戏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网络游戏作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扰乱版权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公共利益。根据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证据材料显示:经按比例分成后当事人吴*帆本案中通过支付宝等方式获得的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41970元(剩余金额归为吴*帆上下线等的非法经营额),视为其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1970元,当事人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206项第2阶次裁量基准一般处罚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以下的罚款。
3.当事人主要利用网络等提供《魔幻西游》侵权私服游戏下载推广并获取经济利益等,当事人已删除《魔幻西游》侵权私服游戏下载链接等内容,并无其他实体侵权复制品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故不需要予以没收侵权复制品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4.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41970元已由公安机关没收上缴国库,本案不再重复没收。
2024年11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206项第2阶次裁量基准,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湘(岳)文综罚告字〔2024〕052号),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万(100000.00)元整。本机关于2024年11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电子送达文书编号为湘(岳)文综罚告字〔2024〕05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11月8日提出了陈述申辩,当事人表示:本人现居家无经济来源,在家照顾小孩,母亲患尿毒症重病,家庭属低保户,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已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无力再承担如此大额罚款,表示自已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希望执法部门在核实实际情况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减轻处罚。我局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属实。截止2024年11月15日,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4年11月15日,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案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根据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核实及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反馈:当事人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减轻处罚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已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家庭经济实际困难的现实情况,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决定依法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为制止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206项第2阶次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减轻处罚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炮台山路49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4室
联 系 人:胡志波
联系电话:07308839939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