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岳阳楼区金龙广告传媒制作中心
证照名称及编号:工商营业执照:91430602********48
经营者:严*姣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长城市场**区**栋**-**号
你单位印刷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禁止内容的印刷品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调查审查终结。
2025年4月20日,岳阳楼公安分局吕仙亭派出所在办理熊*友印刷非法印刷品案,违法行为人经营的岳阳楼区金龙广告传媒制作中心因涉嫌印刷非法反动印刷品,因其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标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为有效打击违法犯罪,2025年4月28日将该案移送我支队处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岳阳楼公安分局吕仙亭派出所移送的案卷证据材料分析认为,当事人岳阳楼区金龙广告传媒制作中心印刷反动违禁印刷品,其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8日,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经依法定程序由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调查岳阳楼区金龙广告传媒制作中心涉嫌印刷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禁止内容的印刷品案,并指定由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杨帆(18060021026)、甘闯(18060021041)负责承办。
2025年4月28日、4月29日,岳阳楼区金龙广告传媒制作中心经营负责人谢*军先后两次到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49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楼303室接受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杨帆(18060021026)、甘闯(18060021041)的调查询问,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5年4月30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
当事人岳阳楼区金龙广告传媒制作中心于2025年2月至4月期间,分三次为孔姓信访人员排版、打印制作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禁止内容的印刷品。其中包含由六张A4纸上下结构拼接的印刷品和若干条材质为写真纸的横幅,以上印刷品只有字体颜色、尺寸大小之分,内容都一样,内容均为“打倒岳阳市共产党的官方黑社会组织”等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禁止内容。岳阳楼区金龙广告传媒制作中心印刷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禁止内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移送材料显示,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88元,视其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88元。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岳阳楼公安分局吕仙亭派出所案件移送函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2、岳阳楼公安分局吕仙亭派出所对岳阳楼区金龙广告传媒制作中心共同经营者熊芳友询问笔录(第1次)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3、岳阳楼公安分局吕仙亭派出所对岳阳楼区金龙广告传媒制作中心共同经营者谢朝军询问笔录(第1次)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4、谢*军的户籍信息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5、熊*友的户籍信息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6、岳阳楼公安分局吕仙亭派出所对共同经营者熊*友的提取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7、岳阳楼公安分局吕仙亭派出所对共同经营者熊*友的微信朋友圈截图(4张)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行为)
8、熊*友对共同经营的岳阳楼区金龙广告传媒制作中心制作的非法印刷品指认照片(2张)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9、谢*军对共同经营的岳阳楼区金龙广告传媒制作中心制作的非法印刷品指认照片(4张)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10、岳阳楼公安分局吕仙亭派出所对共同经营者熊*友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2张)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11、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共同经营者谢*军的调查询问笔录(第1次)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12、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共同经营者谢*军的调查询问笔录(第2次)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13、岳阳楼区金龙广告传媒制作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1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严*姣委托谢朝军处理本案)
15、严*姣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16、谢*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1.当事人岳阳楼区金龙广告传媒制作中心印刷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禁止内容印刷品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应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当事人岳阳楼区金龙广告传媒制作中心印刷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禁止内容的印刷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岳阳楼公安分局吕仙亭派出所移送的案卷证据材料显示:当事人岳阳楼区金龙广告传媒制作中心在本案中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88元,视其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88元,当事人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198项第1阶次裁量基准从轻处罚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当事人印刷的非法印刷品已由公安机关没收,本案不再另行没收。
2025年5月6日,根据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原则,我局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198项第1裁量阶次从轻处罚标准,一致同意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15天,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2025年5月7日,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198项第1裁量阶次从轻处罚标准,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对当事人印刷含有禁止内容的印刷品违规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15天(2025年5月16日0时0分至2025年5月31日0时0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本机关于2025年5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文书编号为(湘岳)文综罚告字〔2025〕F-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等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其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综上,为制止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198项第1裁量阶次从轻处罚标准,现决定对当事人印刷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禁止内容的印刷品违规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15天(2025年5月16日0时0分至2025年5月31日0时0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炮台山路49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3室
联 系 人:杨帆
联系电话:07308839939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5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