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岳阳楼区鑫康悦足浴城(刘*辉)
经营者:刘*辉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602********2A
住所:岳阳楼区枫桥湖街道**路**花园*栋临街*楼
岳阳楼区鑫康悦足浴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3月3日15时23分至2025年3月3日15时55分,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王冬娜(18060021032)、曾永明(18060021024)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岳阳楼区枫桥湖街道**路**花园*栋临街*楼 的岳阳楼区鑫康悦足浴城检查时,当事人正在正常营业,仅悬挂《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龚兵在现场配合检查。包厢V17有顾客正在K歌、沐足。执法人员发现该门店共33个包厢,其中装有点歌系统的K歌包厢有21个,其中可以正常点歌使用的包厢有17个。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现场负责人龚兵告知执法人员场所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告知了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3.现场调取该场所的财务账目;4.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经营者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5年3月11日,经批准对岳阳楼区鑫康悦足浴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立案调查。
2025年3月20日,岳阳楼区鑫康悦足浴城经营者刘*辉、门店经理龚兵携带相关材料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了调查。
经调查查明:
1.岳阳楼区鑫康悦足浴城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桥湖街道**路**花园*栋临街*楼 ,33个包厢,2024年12月2日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E53RJP2A,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辉,2025年1月1日开始营业。
2.2025年3月3日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3.当事人K歌包厢收费情况为:79元/场,99元/场,118元/场、158元/场、209/场等。
4.2025年1月1日至3月3日期间,当事人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经营流水为204825元,沐足技师提成138588元。房租3万元/月,17个K歌包厢的租金每个月为15454.5元。3月1-2日,17个K歌包厢的包厢费每天为498.5元。人工工资(行政)每个月15500元,17个K歌包厢的人工工资为每个月7984.8元。3月1-2日,17个K歌包厢的人工工资为257.6元/天。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场所水电费用的缴费凭据,故该部分不予扣除。最终,执法人员认定该场所的违法所得为17846.2元[204825-138588-(15454.5×2)-(498.5×2)-(7984.8×2)-(257.6×2)]。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岳)文综检(勘)字〔2025〕F-00001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实了当事人正在营业,以及执法人员依法调查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刘*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龚*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实了岳阳楼区鑫康悦足浴城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调查询问笔录》3份,《关于核实岳阳楼区鑫康悦足浴城证件的函》1份;证明了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门面租赁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的运营成本中房屋租金为每个月3万元。
5.当事人工资表2份,证明当事人的运营成本中每月人工工资为15500元。
6.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前台收银电脑上调取财务账目1套,证明当事人2025年1月1日开业至3月3日被查处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经营流水为204825元。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本机关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
岳阳楼区鑫康悦足浴城从事娱乐活动,应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其在2024年8月10日至8月19日期间,开展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应当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的规定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规定、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岳阳楼区鑫康悦足浴城作为娱乐场所,自2025年1月1日开业至3月3日被查处,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收入为17846.2元,依法认定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
2025年3月2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文书编号为(岳)文综罚告字〔2025〕第F-000016-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截至 3月28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2025年3月28日,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案审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讨论。鉴于当事人无证开展娱乐经营活动,情节恶劣,案审委员会经讨论,认为该案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办案程序合法,且对当事人的经营成本予以扣减,符合包容审慎的执法监管原则,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综上,对岳阳楼区鑫康悦足浴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关闭;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柒仟捌佰肆拾陆元贰角(17846.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4月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