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辉
证照名称及编号:身份证430626********6420
住所:岳阳楼区枫桥湖街道**路**花园*栋临街*楼
岳阳楼区鑫康悦足浴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3月3日15时23分至2025年3月3日15时55分,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王冬娜(18060021032)、曾永明(18060021024)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岳阳楼区枫桥湖街道**路**花园*栋临街*楼的岳阳楼区鑫康悦足浴城检查时,当事人正在正常营业,仅悬挂《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龚兵在现场配合检查。包厢V17有顾客正在K歌、沐足。执法人员发现该门店共33个包厢,其中装有点歌系统的K歌包厢有21个,其中可以正常点歌使用的包厢有17个。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现场负责人龚*告知执法人员场所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告知了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3.现场调取该场所的财务账目;4.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经营者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5年3月11日,经批准对岳阳楼区鑫康悦足浴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立案调查。
2025年3月20日,岳阳楼区鑫康悦足浴城经营者刘*辉、门店经理龚*携带相关材料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了调查。
经调查查明:
1.岳阳楼区鑫康悦足浴城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桥湖街道**路**花园*栋临街*楼,33个包厢,2024年12月2日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E53RJP2A,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辉。
2.2025年3月3日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岳)文综检(勘)字〔2025〕F-00001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实了当事人正在营业,以及执法人员依法调查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刘*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刘*辉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刘*辉为岳阳楼区鑫康悦足浴城负责人的事实。
4.《关于核实岳阳楼区鑫康悦足浴城证件的函》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本机关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
岳阳楼区鑫康悦足浴城从事娱乐活动,应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其在2024年8月10日至8月19日期间,开展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应当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的规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规定以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故拟对经营者刘*辉作出限制从业(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文书编号为(岳)文综罚告字〔2025〕第F-000016-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截至 3月28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2025年3月28日,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案审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讨论。鉴于当事人无证开展娱乐经营活动,情节恶劣,案审委员会经讨论,认为该案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办案程序合法,对经营者刘*辉作出限制从业(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综上,对岳阳楼区鑫康悦足浴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以责令关闭的形式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经营者刘*辉限制从业(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4月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