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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文综罚字[2025]F-000010号

  当事人: 城市英雄电玩俱乐部

  证件名称:营业执照(92430602********1C)

  法定代表人:王*萍

  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街道德胜北路*号**百货**楼

  城市英雄电玩俱乐部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01月10日16时05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冬娜(18060021032)、赵鹏(18060021054)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岳阳楼区东茅岭街道德胜北路*号**百货**楼的城市英雄电玩俱乐部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1C),办理了编号为430602*****6 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该场所内有1台电子游戏设备(梦幻城堡S)有未成年人1人正在消费。执法队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开具相关文书,场所经理梁猛在上述文书已签字确认。

  2025年1月13日,经支队相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审批后立案。

  2025年1月13日,门店经理梁猛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王丽萍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提供。

  2025年1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以下违法事实:

  城市英雄电玩俱乐部共有游戏游艺设备70台。

  城市英雄电玩俱乐部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刘某(8岁)提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2、未成年人刘某的游戏币系其母亲购买后,通过自助兑币机兑币后玩耍,因其母亲不在现场,无法查询具体的兑币数量,无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

  在本案中,执法队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城市英雄电玩俱乐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理梁*身份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王*萍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主体资格。

  2、文书编号为(湘岳)文综检(勘)字〔2025〕F-000010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取证过程。

  3、经理梁*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

  证明:当事人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城市英雄电玩俱乐部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提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提供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当事人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提供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的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被查处的,立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未成年人刘某的游戏币系其母亲购买后,通过自助兑币机兑币后玩耍,因其母亲不在现场,无法查询具体的兑币数量,无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

  综上,为制止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拟对城市英雄电玩俱乐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罚款14000元。

  2025年1月2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岳)文综罚告字[2025]F-000010号,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

  截止2025年2月11日,未收到当事人弃陈述和申辩的要求,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2025年2月14日,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案审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讨论,查明当事人城市英雄电玩俱乐部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1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8办公室

  联系人:吴五星

  联系电话:0730-8839913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