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晨光网吧
投资人:晏*良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600********2F
住所: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居民点****栋*楼
2025年03月20日14时,接12345投诉单(政务热线〔2025〕101260)后,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队员谌诚(18060021050)、赵鹏(18060021054)出示证件后,对位于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居民点****栋*楼 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晨光网吧开展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证照齐全并按要求悬挂,网吧投资人晏*良在现场配合检查。此次检查系核实举报的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相关情况。执法人员在调取该网吧3月20日的监控后,发现举报中提及的一名疑似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并在10号机上网消费。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开具了《现场检查笔录》;2、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3、执法人员对调取的监控画面进行了拍照取证。
2025年03月21日,经审核批准,执法人员于对当事人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5年03月21日,当事人前往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第1次调查询问,承认其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对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相关照片和材料无异议。
2025年04月15日,举报人廖女士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询问,指认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晨光网吧接纳的未成年人系其儿子李某某的事实,且证实李某某为未成年人。
2025年04月15日,本机关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晨光网吧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2F)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306******31),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资质,属于私营企业,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2、2025年3月20日1名涉事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共充值并消费上网费用13元,故认定其违法所得为13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晏*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其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2、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
证明: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
3、2025年03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获取证据的过程。
4、2025年03月21日对当事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4月15日对举报人所做的《调查讯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3元。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我机关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综上,当事人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但因其管理巡查不严,导致1名未成年人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上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构成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系2025年度首次,危害程度较轻,其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从轻处罚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岳)文综罚告字〔2025〕F-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做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截止2025年4月24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叁元(13元);
3、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4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