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手机版 > 行业管理 > 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5〕F-28号

  当 事 人:蒋**

  证照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30602********1568

  住址:岳阳楼区**广场**伞场

  2025年6月6日接12345政务督办热线,“近日,家里老人向岳阳楼区泰和酒店三楼的“湖南中铁旅游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湘北分公司”缴纳了1600元一人报名前往韩国的旅游团,担心老人出国被骗,且商家一直未出具电子版与纸质版的合同,要求退费未果,现来电希望有关部门核实,督促商家退费。”2025年6月9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多方核实协商,完结了民事诉求。在处理民事诉求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发现此出境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2025年6月10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周辉洪(18060021037),曹美莲(18060021044)对湖南中铁国际旅行社湘北分公司就此次组团出境游进行亮证调查,湖南中铁国际旅行社湘北分公司负责人邓*良表示投诉者李女士并非该公司招揽的游客,而是杨*成招揽的,且据游客又反映协调处理此次诉求退款事宜的是蒋*豪。2025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对蒋*豪进行调查询问,了解到蒋*豪系齐鲁孔子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南市场的业务宣传推广员。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蒋*豪提供的境外团队旅游电子合同及相关资料发现,此出境旅游团队由蒋*香组织接待对接地接社,蒋*香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执法人员案件办理:

  1、2025年6月10日对湖南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湘北分公司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获取了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6月12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涉案人员蒋*豪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

  3、2025年6月12日依法向蒋*香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我执法支队接受调查。

  4、2025年6月12日,我局依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对蒋*香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进行立案调查。

  5、2025年6月18日上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涉案人员蒋*香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

  6、2025年6月18日下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涉案人员张*群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

  7、2025年6月19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涉案对象湖南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湘北分公司负责人邓*良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

  8、2025年7月4日上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涉案人员杨*成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

  9、2025年7月4日下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涉案人员蒋*香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

  10、2025年7月14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根据2025年6月12日对蒋*豪的调查询问可知,①蒋*豪系齐鲁孔子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南市场的业务宣传推广员,此境外旅游团的地接社接待费用为1096元每人。②投诉人李女士提供的编号为ECSD250607HJWVL5的《出境旅游合同》为齐鲁孔子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电子合同,此团的报名费为1598元每人。③蒋*豪代表公司提供的编号为ECSD250610TB16M1《出境旅游合同》及相关资料证明了此次旅游活动的组织者为蒋*香

  2、根据2025年6月18日下午对当事人张*群的调查询问可知,她按照收取每人1598元,共41人(免一人)总计63920元的团款全额交给了蒋*香,并获得蒋*香支付的报酬2000元整。在此团操作中张*群是受蒋*香委托招徕客人。

  3、根据2025年6月19日湖南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湘北分公司负责人邓*良调查询问可知此次组团境外游湖南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湘北分公司没有为此团宣传、招徕、接待客人。

  4、根据2025年7月4日涉案人杨*成的调查询问可知,他在此次旅游活动中出于朋友关系帮助蒋*香,介绍了40个客人,他按照每人1598元,共40人收取的63920元团款全额转给了蒋*香。

  5、根据2025年6月18日上午和2025年7月4日下午对蒋*香的调查询问可知:蒋*香,女,身份证:430602********1568,住址为岳阳楼区东风广场环宇伞场。首尔-地双船五日游-石岛起止的110人旅游团由蒋*香招徕接待(杨玉成组织40名游客,张美群组织41名游客,蒋*香组织28名游客,另加一位导游)。由蒋*香租赁2辆旅游大巴车发往山东石岛交地接社,并与地接社签订旅游合同,且蒋*香为规避监管,自制了一份编号为20250608A的《境内旅游合同》。此团队蒋*香共收取游客团费172584元,交给齐鲁孔子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款118368元,缴纳租车费34000元、住宿费17600元,转给张*群佣金2000元,结余616元,所有支出均有收款收据为证。由此可确认蒋*香在此次操团组织出境旅游过程中获有违法所得2000(转给张美*群佣金)+616(个人所获收益)=2616元。

  综上所述,此次出境旅游蒋*香为组团者,获利2616元整,蒋*香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宣传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属于违规开展旅行社业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出境旅游合同》(编号ECSD250610TB16M1)复印件1份。

  3、《出境旅游合同》(编号ECSD250607HJWVL5)复印件1份。

  4、《境内旅游合同》(编号20250608A)复印件1份。

  5、《授权委托书》(齐鲁孔子文化国际旅行社授权蒋*豪)复印件1份。

  6、《调查询问通知书》(蒋*香)1份。

  7、蒋*豪调查询问笔录1份。

  8、蒋*豪身份证复印件1份。

  9、蒋*香调查询问笔录2份。

  10、蒋*香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张*群调查询问笔录1份。

  12、张*群身份证复印件1份。

  13、杨*成调查询问笔录1份。

  14、杨*成身份证复印件1份。

  15、湖南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湘北分公司负责人邓*良调查询问笔录1份。

  16、湖南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湘北分公司负责人邓*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

  17、现场检查照片2张。

  18、《岳阳宏安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收据》复印件2份。

  19、《日照明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复印件2份。

  20、《齐鲁孔子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

  21、《齐鲁孔子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2、《齐鲁孔子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蒋*香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在被查处后积极整改,已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此次组团出境游违法所得为2616元,其情形符合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基准212项所列适用情形: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7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蒋*香直接送达了文书编号为(湘岳)文综罚告字〔2025〕F-2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利。

  截至2025年7月25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2025年7月28日,经法制审核后,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决定维持对当事人拟处罚决定。

  综上,我局责令蒋*香立即改正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16元(人民币贰仟陆佰壹拾陆元整),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7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