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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5〕F-40号

  当 事 人:余*喜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号:430621********2742

  住所(住址等):岳阳楼区东茅岭云梦路粮食局一栋二单元601

  2025年7月31日接市长信箱(210595)号和(210595)号工单,投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非法组织低价旅游团,诱导游客消费,要求保险公司退货退款。经过我支队工作人员多方核实协商,完结了民事诉求。在处理民事诉求过程中,我支队发现此出境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2025年8月5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周辉洪(18060021037),曹美莲(18060021044)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就此次组团出境游进行亮证调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表示被投诉者余*喜、吁*荣是他们公司员工,但他们公司并没有组织客人出去游玩,组织客人出境旅游完全是员工的个人行为。随后,投诉者提供了相关证据,根据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被投诉者余*喜在此次出境旅游中存在招徕、组织客户前往越南旅游,并收取客户团费的违法行为。余*喜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对余*喜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案件办理过程:

  1、2025年8月5日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获取了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余*喜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进一步接受调查。

  2、2025年8月5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对余*喜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进行立案调查。

  3、2025年8月5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涉案人员余*喜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

  4、2025年8月6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涉案人员吁*荣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

  5、2025年8月7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6、2025年8月8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涉案人员周*利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

  7、2025年9月5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涉案人员余*喜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

  8、2025年9月9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根据2025年8月5日涉案人余*喜提供的高铁票据可知,余*喜参与组织的此次出境旅游团共有35人。

  2、根据2025年8月5日和2025年9月5日对涉案人员余*喜的调查询问和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可知,2025年7月19日前往越南的旅游活动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三收支公司飞鹰部业务经理丁*平、吁*荣、周*利及余*喜共同组织客户及客户家属前往越南旅游的一个旅游活动,主要目的是通过以游客养,推介保险业务。余*喜在此境外旅游团中招揽客人18人,并收取每人699元共约12582元的团款。余*喜转了部分团款给了微信名为振哥的地接负责人,但无法提供“振哥”和地接社的相关信息。

  3、根据2025年8月6日上午对涉案人员吁*荣的调查询问可知,她发给客户的线路产品是其师父余*喜转发给她的,她并不清楚地接社的相关情况,她按照收取每人699元,4人(3个客户加她本人)共计2369元的全部团款也都交给了余*喜。

  4、根据2025年8月6日下午对涉案人员丁*平的调查询问可知,丁*平在此出境旅游团中存在宣传、招徕、组织并收取游客团款行为,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另立案调查。

  5、根据2025年8月8日对涉案人员周*利的调查询问可知,她是和师父余*喜一同出境旅游,自己和妈妈、婆婆的团款共2100元全额转给了旅行社的负责人张振。

  6、综上可知,余*喜在此次出境团中共组织18+4=22个客人参团,收取22人团款一共12582+2369=14951元,根据余*喜提供的转给张振的22人团款记录共7050+3900+900+900=12750元,余*喜在此团中获利14951-12750=2201元。

  综上所述,此次出境旅游余*喜为组团者,并获利2201元整,余*喜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宣传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属于违规开展旅行社业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3、游客与余*喜的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4份。

  4、越南旅游合影2张。

  5、现场检查照片2张。

  6、余*喜调查询问笔录2份。

  7、余*喜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吁*荣调查询问笔录1份。

  9、吁*荣身份复印件1份。

  10、周*利调查询问笔录1份。

  11、周*利身份证复印件1份。

  12、张*提供给余*喜的35人高铁乘车票据复印件1份。

  13、余*喜给旅行社人员张振转账记录复印件4份。

  14、越南出境游旅游产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余*喜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在被查处后积极整改,已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当事人在此次组团出境游违法所得为2201元,其情形符合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基准212项所列适用情形: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9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余*喜直接送达了文书编号为(湘岳)文综罚告字〔2025〕F-4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利。

  截至2025年9月30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2025年10月9日,经法制审核后,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决定维持对当事人拟处罚决定。

  综上,我局责令余*喜立即改正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01元(人民币贰仟贰佰零壹元整),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10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