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岳阳木易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工商营业执照:91430602********77
法定代表人:杨*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路***楼*楼
岳阳木易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接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及转交线索,2025年08月11日15时45分至2025年08月11日16时05分,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王冬娜(18060021032),甘闯(18060021041),彭驰(1806002103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路***楼*楼的岳阳木易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共有4个直播间,其中团播3个,单播1个,且正在直播。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网络表演经纪公司《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当事人提供了单位类别为内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获取了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本机关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5年8月12日,经批准,对岳阳木易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立案调查。
2025年8月12日,岳阳木易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委托刘*到执法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5年8月25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经调查,现已查明:
1、本案违规当事人主体为岳阳木易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7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网络文化经营;演出经纪;营业性演出;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电影摄制服务;电影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平面设计;办公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岳阳木易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办理了单位类别为内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办理演出经纪机构类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属于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违规经营行为。
3、当事人岳阳木易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了自2025年3月20日开业来至本案检查止的相关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相关财务报表,经核算,公司经营处于亏损状态,故无违法所得。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14张(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3、岳阳木易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4、刘*《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5、岳阳木易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公司财务报表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状况);
7、当事人提供的单位类别为内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1、岳阳木易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未办理演出经纪机构类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仅办理单位类别为内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属于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违规经营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应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2、当事人岳阳木易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了自2025年3月20日开业来至本案检查止的相关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相关财务报表,经核算,公司经营处于亏损状态,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9条第1裁量阶次从轻处罚标准: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岳阳木易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通过抖音网络直播平台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无相关演出器材等设备,不需要予以没收。
2025年8月28日,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9条第1裁量阶次从轻处罚标准,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湘岳)文综罚告字〔2025〕F-37号),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对当事人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违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本机关于2025年8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文书编号为(湘岳)文综罚告字〔2025〕F-3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等权利。
当事人于2025年9月2日提出了陈述申辩,当事人表示:公司因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被查处。公司已关门停业,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成本过高,收入有限,目前还欠水电费、人工工资。希望执法部门能减轻处罚。
本机关经调查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属实。截止2025年9月5日,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5年9月18日,本机关案审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停止违法行为,准备注销公司,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减轻处罚规定,考虑当事人实际经营困难,结合过罚相当原则,一致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为制止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9条第1裁量阶次从轻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减轻处罚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对当事人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违规行为予以取缔,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炮台山路49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2室
联 系 人:王冬娜
联系电话:0730-8839932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2025年9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