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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5〕F-35号

  当事人:湖南槿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工商营业执照:91430602********50

  法定代表人:黎*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路***号****商厦*楼*-*-**

  湖南槿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接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及转交线索,2025年08月08日15时40分至2025年08月08日16时10分,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王冬娜(18060021****),彭驰(180600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路***号****商厦*楼(外联部办公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街道**行*楼(实际经营地址)的湖南槿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检查时,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及单位类别为内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现场共有2个直播间,有主播正在通过抖音平台直播。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获取了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本机关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5年8月11日,经批准,对湖南槿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立案调查。

  2025年8月11日,湖南槿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委托王*到执法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5年8月25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经调查,现已查明:

  1、本案违规当事人主体为湖南槿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50,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竞场馆经营;网络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体育竞赛组织;体育赛事策划;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平面设计;动漫游戏开发;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图文设计制作;规划设计管理;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文艺创作;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文化场馆管理服务;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网络文化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电竞音视频、数字衍生内容制作(不含出版发行);演出经纪;营业性演出;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湖南槿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了单位类别为内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办理演出经纪机构类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属于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违规经营行为。

  3、当事人湖南槿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自2025年3月1日起至本案检查止的相关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相关财务报表。经核算,该公司从抖音直播平台结算总金额为35119901.44元,公司经营成本为33487487元,员工工资支出为1615895(包含个人所得税),违法所得为16519.44元(35119901.44-33487487-1615895)。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16张(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3、湖南槿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4、王*《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5、湖南槿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公司财务报表1份、电子发票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状况);

  7、当事人提供的单位类别为内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1、湖南槿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未办理演出经纪机构类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仅办理单位类别为内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属于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违规经营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应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2、当事人湖南槿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自2025年3月20日开业来至本案检查止的相关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相关财务报表,经核算,公司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16519.44元。当事人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9条第3裁量阶次从重处罚标准: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湖南槿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通过抖音网络直播平台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无相关演出器材等设备,不需要予以没收。

  2025年8月28日,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9条第3裁量阶次从重处罚标准,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湘岳)文综罚告字〔2025〕F-35号),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对当事人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违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519.44元,罚款人民币132155.52元整。并于2025年8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文书编号为(湘岳)文综罚告字〔2025〕F-3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等权利。

  当事人于2025年9月3日提出了陈述申辩,当事人表示:公司因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被贵局依法查处。公司系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了100余个就业岗位。目前来看,虽然公司经营流水客观,但是运营成本过高,交完税后,近半年的净利润还不足2万元,

  确实存在较大困难,望领导从扶持新兴产业的角度出发给予从轻处理。我公司能主动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停止违法行为,主动积极向省文旅厅申办《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希望执法部门在核实完实际情况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过罚相当原则,依法给予减轻处罚,请求政府批准。

  截止到2025年9月6日,本机关未收到当事人听证等要求,视为放弃听证。

  2025年9月8日,本机关案审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停止违法行为,主动积级向省文旅厅申办《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减轻处罚规定,考虑当前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一致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违法所得16519.44元予以没收,另处5万元罚款。

  综上,为制止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9条第3裁量阶次从重处罚标准,现决定对当事人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违规行为予以取缔,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519.44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炮台山路49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2室

  联 系 人:王冬娜

  联系电话:0730-8839932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2025年9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