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段**
证件名称:身份证号码411222********6031
住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城*期**号楼*单元***室
段**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6年2月11日,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将段**搭建并运营侵权网络游戏“烧饼天龙”一案的案件线索移送至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理。
2026年2月26日,经批准对段**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一案立案调查。
2026 年2月27日,段**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6年2月28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当事人段**于2023年初至2025年7月,私自架设“烧饼天龙”网游服务器,共非法获利18264.82元,其中微信收款16855.91元,QQ收款1408.91元。
2、“烧饼天龙”为私服运营的盗版“天龙八部”游戏,即没有得到该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法定许可私自架设服务器并运营的游戏。当事人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行为。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3、电子数据现场会提取笔录(岳公直(刑)现字[2025]01号)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4、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5、刑事询问笔录4份(辅助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6、福建美亚柏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代理的游戏侵犯著作权)。
7、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
8、岳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关于对“烧饼天龙”侵犯著作权案嫌疑人段**予以减免行政处罚的建议》(建议减轻处罚)。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
1、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扰乱正版游戏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公共利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进行处罚。
2、当事人搭建并运行私服游戏“烧饼天龙”违法经营额为18264.82元,无其他成本开支,该数额即为违法所得数额。
3、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均通过本人生活中使用的手机进行后台操作管理运营,当事人已删除私自搭建的网络游戏,并无其它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实体,故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无从事违规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不需要予以没收。
4、当事人搭建并运行私服游戏“烧饼天龙”违法经营额为18264.82元,无其他成本开支,该数额即为违法所得数额,其情形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206项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3万元的,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针对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违法行为,拟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264.82元;(三)罚款人民币18264.82元。
2026年3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电子送达编号为(岳)文综罚告字〔2026〕F-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
2026年3月21日,当事人段**提出陈述申辩,表示因侵犯著作权,先后被公安机关、文化执法部门调查,已认识到错误,关闭了“烧饼天龙”私服游戏的服务器,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同时家庭存在现实困难,望减轻处罚,并表示不进行听证。
2026年3月23日,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案审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讨论,鉴于当事人违法架设私服,侵犯著作权,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结合其本人的获利情况、岳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关于对“烧饼天龙”侵犯著作权案嫌疑人段**予以减免行政处罚的建议》,以及当事人段**能够主动交代违法事实、主动关闭“烧饼天龙”私服、态度诚恳、悔改心切等事实,认为当事人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规定,考虑当事人家庭实际情况,结合过罚相当原则,一致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为制止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206项从轻处罚阶次,现决定对你做出如下处理: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264.82元;
(三)罚款人民币2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90号岳阳市文化市场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楼302办公室
联系人:王冬娜 电话:0730-8839932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6年3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