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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6〕F-32号

  当事人:易**

  证  件:身份证:430211********0029

  住 址: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

  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6年7月6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岳阳市“扫黄打非”办公室转办线索,指出新浪微博账户名为“咕噜姐姐的宝藏”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2026年7月15日,本案依法定程序批准立案。

  2026年7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6年7月17日,当事人易**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1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

  经调查查明:

  1、2026年1月至7月,易**在新浪微博账户名为“咕噜姐姐的宝藏”里发布200余个影视作品。

  2、易**在新浪微博账户名为“咕噜姐姐的宝藏”里发布的所有作品均通过百度网盘传播,提供免费下载,无违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

  3、易**在新浪微博账户名为“咕噜姐姐的宝藏”里发布的所有作品均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属于侵权行为;

  4、2026年7月18日,易**主动删除新浪微博发布的所有侵权作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岳阳市“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岳案举[2026]11号)(证明:案件来源);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易**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远程勘验笔录1份和相关证据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并签字。我机关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

  1、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进行处罚。

  2、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侵权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当事人无违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并及时整改,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06条第1裁量阶次从轻处罚标准:没有违法经营额的,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3万元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拟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仟元的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均通过本人生活中使用的手机进行后台操作管理运营,当事人已删除所有电子出版物的销售链接,并无其它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实体,故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无从事违规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不需要予以没收。

  2026年8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湘岳)文综罚告字〔2026〕F-3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截止2026年8月13日,本机关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等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综上,为制止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06条第1裁量阶次,现决定对你做出如下处理: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应当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6年8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