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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2〕023号

来源: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02-10 11:02 浏览次数:1

当事人:岳阳见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工商营业执照:91430600MA******6T

法定代表人:葛**

住所:岳阳市经开区青年中路富兴鹏城东**栋***号

你单位擅自解扰广播电视信号一案,经调查:

2022年9月6日10时25分至2022年9月6日10时55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胡志波(湘06005000022)、孟琼(湘06002400003)、张海(00700004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岳阳市经开区青年中路富兴鹏城东**栋***的岳阳见景酒店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酒店正常对外营业,现场共有工作人员约10人,营业面积约2000多平米,共有客房50间,其中有25间客房安装有电视终端,使用中国移动IPTV信号,另25间客房使用投影设备,执法人员对8605号房进行了抽检,其投影播放设备中含有大量电影可供客人点播观看,播映设备中安装有非法电视信号破解软件“电视家”。当事人涉嫌擅自解扰广播电视信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了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2、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3、依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2年9月6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由法制科审核并报支队领导批准立案。

2022年9月7日,岳阳见景酒店有限公司委托工作人员喻*林到我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2年9月7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经调查,现已查明:

1、岳阳见景酒店有限公司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7B7XA36T,企业名称: 岳阳见景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21年09月28日,注册资本:30万人民币,核准日期:2021年09月28日,营业期限自:2021年09月28日,营业期限至:2051年09月27日,登记机关: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东路以北(富兴·鹏城东14栋511),经营范围:住宿服务,酒店旅游服务,酒店管理,物业服务管理,自有房屋、自有场地租赁,KTV歌厅娱乐服务,酒店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当事人岳阳见景酒店有限公司存在擅自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

3、岳阳见景酒店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开始营业,经营状况不理想,每月收入与开支处于亏损或基本持平状态。经营规模不大、影响较小,同时当事人已自行删除非法电视信号破解软件“电视家”,属于较轻违规行为表现形式。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电视属酒店基本硬件配置,未另行收取电视收视额外费用,依规可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岳)文综检字〔2022〕023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2、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4、岳阳见景酒店有限公司负责人喻*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5、岳阳见景酒店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规主体情况。

6、岳阳见景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规主体情况。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当事人擅自解扰广播电视信号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当事人经营处于亏损状态,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积极整改,积极消除影响,违规情节较轻,属于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并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依法减轻处罚。

2022年9月7日,我支队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当日签收。

我支队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综上,为制止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我支队《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经研究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交通银行德胜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炮台山路49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 系 人:胡志波(007000041)

联系电话:07308839939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