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岳阳中南网咖生活馆
投资人:张*兵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600********8J
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白石岭南路**花园**阁***号
岳阳中南网咖生活馆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06月18日,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谌诚(18060021050),赵鹏(1806002105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白石岭南路**花园**阁***号的岳阳中南网咖生活馆检查,此次检查系核实举报的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相关情况。执法人员要求其负责人出示《营业执照》和《网络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表示《网络经营许可证》仍在楼区文旅广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询问楼区文旅广局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该场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确在楼区文旅广局,但对应投资人与《营业执照》上的不一致;另外在检查中发现该店41号、42号机器上有2名未成年人正在上网(许*哲,2008年1月生;陈*楷,2008年1月生)。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开具了《现场检查笔录》;2、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3、执法人员对调取的监控画面进行了拍照取证。
2025年06月19日,经审核批准,执法人员于对当事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5年06月19日,当事人前往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第1次调查询问,承认其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对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相关照片和材料无异议。
2025年06月23日,当事人前往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第2次调查询问,承认其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对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相关照片和材料无异议。
2025年06月23日,本机关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岳阳中南网咖生活馆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8J)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306******48),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资质,属于私营企业,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2、2025年6月18日2名涉事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共上网消费28元,故认定其违法所得为28元。
3、当事人在变更法定代表人后,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张*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其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2、《上网人员信息登记》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
证明: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
3、2025年06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获取证据的过程。
4、2025年06月19日、2025年6月23日分别对当事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关于核实岳阳中南网咖生活馆法人变更手续办理情况的函》1份。
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8元;当事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我机关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综上,当事人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但因其管理巡查不严,导致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构成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系2025年度首次,危害程度较轻,其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第4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从轻处罚行为的适用情形:“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对应处罚标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捌元(28元),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同时,当事人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理应明确自身权责范围,在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应当及时前往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但当事人在明知应当办理的情况下,出于懈怠心理迟迟不办理变更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规定,应当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违法行为,系2025年度首次,危害程度较轻,其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14项,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的从轻处罚行为的适用情形:“首次被查处的”,对应处罚标准为:“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岳)文综罚告字〔2025〕F-1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做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截止2025年7月7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捌元(28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7月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