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岳阳楼区艺林新知书店(晏*普)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602********60
经营者:晏*普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路**社区**商城3-******号(*网格)
岳阳楼区艺林新知书店发行违禁出版物及非法出版物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5月29日,岳阳楼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向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移交关于岳阳楼区艺林新知书店在2021年12月至2025年3月期间,销售违禁出版物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案件证据资料。
2025年6月3日,经批准对岳阳楼区艺林新知书店涉嫌发行违禁出版物及非法出版物立案调查。
2025年6月6日,岳阳楼区艺林新知书店实际经营者周*南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
2025年6月13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经调查,现已查明:
1、岳阳楼区艺林新知书店于2018年6月26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60,组成形式:个体工商户,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营者:晏*普,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路**社区**商城3-******号(*网格)。
2、岳阳楼区艺林新知书店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6年3月30日,经营范围:书报刊零售、网络销售。
3、岳阳楼区艺林新知书店实际经营者周*南共开设三家网店,分别是孔夫子旧书网的“天天向上书苑”、淘宝网的“艺林新知书店”、微店的“惊喜书店”。
4、岳阳楼区艺林新知书店实际经营者周*南自2019年起,通过上述三家网店销售违禁出版物《战后台湾政治史》共计6册,进价180元/册,售价230元/册,非法获利300元。销售违禁出版物《汪政权的开场与收场》共计13套,进价305元/套,售价380--408元不等,扣除快递费228元(12元/单),非法获利为1375元。故认定其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为6645元,违法所得为1375元。
5、岳阳楼区艺林新知书店实际经营者周*南自2019年起,通过上述三家网店销售《葬法集丛》等非法出版物共计99册(套),违法经营额为34113元,扣除进书成本21495元及快递费1188元(12元/单),非法获利11430元。故认定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为34113元,违法所得1143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发行违禁出版物及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3、涉案三家网店的销售数据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发行违禁出版物及非法出版物的数量);
4、《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晏*普身份证、实际经营者周*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5、实际经营者周*南《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6、《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书》2份(证明当事人所售的《葬法集丛》为非法出版物);
7、邯郸市复兴区公安分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移交的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鉴定书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的《战后台湾政治史》(书号:9789863501459)和《汪政权的开场与收场》(书号:上册9789863528982;中册9789863528989;下册9789863529002)是违禁出版物];
8、当事人提供的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复印件、所在村(社区)证明、周*英(周*南妹妹)残疾人证;执法人员家访照片(证明当事人的家庭实际情况)。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执法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发行违禁出版物及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二)非法进口的。”以及《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本机关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以及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发行违禁出版物及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发行违禁出版物的情形适用《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146项:“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门店中已无涉案的违禁出版物,故不给予没收出版物的行政处罚。针对当事人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行为,拟给予当事人停业整顿30天, 没收违法所得1375元,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情形,适用《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147项:“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的的;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针对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拟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出版物60册、没收违法所得11430元、并处23879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湘岳)文综罚字〔2025〕F-17号,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2025年6月18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针对陈述申辩书内容及当事人提供的家庭成员户口本、关系证明、妹妹周小英残疾人证等材料,2025年6月19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办案人员一行三人到当事人居住地岳阳楼区枫桥湖路89号一户民房进行家访。通过实地走访,发现当事人的家庭情况比其陈述的更加糟糕。一家五口租住在一户小两房的民居生活,母亲身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妹妹患精神病,需要药物控制,儿子在读小学,全家靠当事人周兴南及其父亲打零工的微薄收入生活。
2025年6月25日,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案审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讨论。会上,执法人员介绍了前期的家访情况。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当事人家中情况特殊,生活确有困难。案审委员会经讨论,认为执法人员创新服务型执法模式,以"严格执法+柔性服务"双轮驱动,助力经营主体规范发展,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减轻其罚款金额,针对当事人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行为,给予停业整顿30天,没收违法所得1375元,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给予没收非法出版物60册、没收违法所得11430元、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停业整顿30天;
2、没收非法出版物60册;
3、没收违法所得12805元;
4、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炮台山路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人:王冬娜 联系电话: 13873049339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