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岳阳楼区七剑动漫网咖
投资人:周*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602********1C
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路**社区*栋
岳阳楼区七剑动漫网咖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8月25日15时01分,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袁平(18060021035),赵鹏(1806002105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楼区***路**社区*栋的岳阳楼区七剑动漫网咖检查,该场所正在对外营业。执法人员要求其负责人出示《营业执照》和《网络经营许可证》,检查中发现该场所《营业执照》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的投资人不一致。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开具了《现场检查笔录》;2、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3、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2025年8月26日,经审核批准,执法人员于对当事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5年9月5日,当事人前往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第1次调查询问,承认其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事实,对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相关照片和材料无异议。
2025年9月6日,本机关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岳阳楼区七剑动漫网咖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1C)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30602200217),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资质,属于私营企业,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2、当事人在变更法定代表人后,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周*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其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2、2025年8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获取证据的过程。
3、2025年9月5日对当事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我机关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综上,当事人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理应明确自身权责范围,在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应当及时前往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规定,应当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违法行为,系2025年度首次,危害程度较轻,其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14项,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的从轻处罚行为的适用情形:“首次被查处的”,对应处罚标准为:“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9月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岳)文综罚告字〔2025〕F-3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做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截止2025年9月16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9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