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岳阳市弘一医院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603********4N
法定代表人:高*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街道**新城*区**栋1**-1**号
岳阳市弘一医院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11月11日16时20分至16时52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溪大队执法人员田文跃(18060221002)、沈飞跃(1806022100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岳阳市弘一医院有限公司开展办公计算机软件使用情况执法检查。检查中,岳阳市弘一医院有限公司书记刘**全程陪同并参与。执法人员随即抽取护士站2台电脑查看,发现:1号电脑系统显示有关计算机的基本信息为:Windows版本为Windows7旗舰版、2009 Microsoft Corporation保留所有权利、产品ID:00426-OEM-8992662-00537;电脑主机贴有Windows8家庭版COA标签;该电脑使用的办公软件为WPS文字,打开该软件页面显示WPS Office 、版权所有2025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武汉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北京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保留所有权利。2号电脑系统显示有关计算机的基本信息为:Windows版本为Windows7旗舰版、2009 Microsoft Corporation保留所有权利、产品ID:00426-OEM-8992662-00537;电脑主机贴有Windows8家庭版COA标签;该电脑使用的办公软件为WPS文字,打开该软件页面显示WPS Office 、版权所有2021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武汉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北京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安徽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保留所有权利。执法人员要求岳阳市弘一医院有限公司提供计算机操作系统、系统办公软件著作权人相关授权凭证,岳阳市弘一医院有限公司不能提供。
2025年11月12日,经相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由田文跃(18060221002)、沈飞跃(18060221004)办理此案。
2025年11月14日,刘**受高*授权委托前来接受了调查询问,刘**供述:执法人员随即抽取的2台计算机,都是由岳阳市弘一医院有限公司同一采购,当时都预装了正版计算机操作系统。后因医院管理不善,工作人员私自卸载了厂商安装的正版Windows操作系统,安装了Windows7旗舰版计算机操作系统,导致现在无法提供计算机操作系统授权许可凭证,但是我们的计算机办公软件现都能提供办公软件金山办公授权证书。
经调查查明:
岳阳市弘一医院有限公司,证照齐全,在对外营业。对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1日随机抽取的2台电脑,现无法提供计算机操作系统授权许可凭证,只有电脑办公软件金山办公授权证书,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软件行为,其行为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刘**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7日随机抽取的2台电脑,现无法提供计算机操作系统授权许可凭证,只有电脑办公软件金山办公授权证书的事实。
2.《营业执照》、刘**身份证复印件、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3.《金山办公授权证书》1份,证明当事人有办公软件授权。
4.文书编号为(湘岳)文综检字(2025)157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执法人员依法取证的过程。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签字确认。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及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方面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确凿合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另外,经软件著作权人关于其货值金额的认定,Windows操作系统专业版货值金额每套为1930.00元人民币。
综上本机关认为:
1.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软件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软件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擅自在其办公计算机中复制安装盗版操作软件,目的是为了满足其单位工作需要,也扰乱了计算机软件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的规定。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已重新安装正版Windows操作系统,主动消除社会影响,违法行为轻微,综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经营状况,本着教育与处罚的原则,依据《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10项:“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侵权复制品100件以下,或者侵权货值1万元以下的,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有本条例所列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所列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3860.00元。(计算方法:按软件货值金额1倍罚款,即2套Windows操作系统x1930元人民币/套倍=3860.00元)。
2025年12月9日,由沈飞跃(18060221004)、田文跃(18060221002)向当事人送达了(湘岳)文综罚告字〔2025〕F-5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其拟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等,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于2025年12月9日签收。
截止2025年12月17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
综上,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软件的行为,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10项处罚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3860.00元。(计算方法:按软件货值金额1倍罚款,即2套Windows操作系统x1930元人民币/套=38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溪大队301室(云中路西路48号)
联系人:沈飞跃(18060021061)
联系电话:0730-8411879
联系地址: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溪大队301室(云中西路48号)
联系人:沈飞跃(18060021061)
联系电话:0730-8411879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