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5〕F-52号
当事人:岳阳小喇叭商贸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602********1U
法定代表人:汤**
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街道**中路***号
岳阳小喇叭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10月21日,湖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湘案举[2025]1211 号)指出:“举报京东电商平台“京小二严选全品类店”网络书店销售疑似非法出版物《养家心法》。经京东平台核实,该店铺主体为:岳阳小喇叭商贸有限公司,店铺联系人电话: 150********,经营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街道**中路***号内**综合楼 6**-**室。商家入驻时已对商家营业执照进行审核。”
2025年12月16日,本案依法定程序批准立案。
2025年12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5年12月17日,当事人岳阳小喇叭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汤**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1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
经调查查明:
1、岳阳小喇叭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602********1U,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法人代表:汤**,经营场所:岳阳市岳阳楼区***街道**中路***号。
2、岳阳小喇叭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至2025年10月期间,在京东商城电子卖场“京小二严选全品类店”,后改名“ByebyeDance严选店”,店铺上开展图书零售经营。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网店“ByebyeDance严选店”后台,发现其共销售出版物《养家心经》34本,经营额为3727元,盈利1375元。
3、该公司成立至今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事发时不具备出版物经营资质;
4、在调查取证之前,该公司就已停止销售出版物,故执法人员未获得该公司销售的出版物实体样品,因此,无法证实该公司销售的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湖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湘案举[2025]1211 号)(证明:案件来源);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版物行为的违法事实);
3、该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汤**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网络店铺出版物销售情况截图7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数量和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并签字。我机关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
1、岳阳小喇叭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3727元,违法所得1375元。由于当事人经营规模小,违规情节轻,销售范围小,数量少,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并积极整改,参照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应当在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间合理划分三个区间,从轻处罚的数额应当介于最低区间范围,一般处罚应当介于中间区间范围,从重处罚应当介于最高区间范围;(二)……”应属于裁量阶次从轻处罚范畴。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1375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3、因无法调取网店经营流水,无法获知收货人联系方式,故对当事人已售出的非法出版物不予没收。
4、当事人在“京东商城电子卖场”网站上的店铺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是通过其个人手机进行操作,没有专用工具,故不予没收。
2025年12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湘岳)文综罚告字〔2025〕F-5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2025年12月25日,本机关收到当事人汤**的陈述申辩申请书1份。
2026年1月8日,本机关案审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认定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经营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当事人拥有良好的认错改过的主观态度,违法获利金额少,且积极主动配合执法工作,及时下架违规经营的出版物,客观上减少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经审议,认定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经营的违法所得金额为1375元。应参照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应当在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间合理划分三个区间,从轻处罚的数额应当介于最低区间范围,一般处罚应当介于中间区间范围,从重处罚应当介于最高区间范围;(二)……”,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经营谋取利益,获利数额不大,应属于裁量阶次一般处罚范畴,予以减轻处罚。集体讨论结果:给予岳阳小喇叭商贸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75元整,罚款人民币6875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陆仟捌佰柒拾伍元(6875)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柒拾伍(1375)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应当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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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6年01月12日 |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