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6〕F-8号
当事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潮乐玩游乐园(吴**)
经营者:吴**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602********2E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街道**社区**路***号**国际*期**栋****号
岳阳市岳阳楼区潮乐玩游乐园(吴**)所经营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6年2月3日,我支队收到岳阳楼公安分局五里牌派出所移交的《关于五里牌辖区电游厅规范管理的工作建议函([2026]第002号)》。
2026年3月9日16时21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袁平(18060021035)、赵鹏(18060021054)在出示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城*期**栋****号的岳阳市岳阳楼区潮乐玩游乐园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核实公安移交的《关于五里牌辖区电游厅规范管理的工作建议函》([2026]第002号)相关线索。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证照,证照齐全,场所共有65台游戏游艺设备,现场检查发现“疯狂火麒麟”4台设备主控台投币口用螺丝堵塞,并加装了插卡押分退分的设备,执法人员现场开机后用游戏币投入,发现投币无效,已丧失功能。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录现场情况;2、开展《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经营者接受进一步调查;3、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情况;4、用手机拍摄现场照片和视频。此次检查于16时37分结束,该场所负责人全程见证。
2026年3月9日,经依法定程序对岳阳市岳阳楼区潮乐玩游乐园(吴**)所经营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立案调查。
2026年3月19日,岳阳市岳阳楼区潮乐玩游乐园(吴**)经营者吴**授权张*携带相关材料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
2026年3月20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岳阳市岳阳楼区潮乐玩游乐园(吴**)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城*期**栋****号,《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30*******87,《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2E,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吴**,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2、当事人擅自为4台已取得《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的游戏游艺设备“疯狂火麒麟”加装了押分、退分装置,其行为属于含有宣扬赌博的禁止内容的行为,因财务统一做帐,无法单独确定4台机器充值明细,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数额。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岳)文综检(勘)字〔2026〕F-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涉企检查文书7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实了当事人正在营业,以及执法人员依法调查的情况。
2、编号[2026]第002号“关于五里牌辖区电游厅规范管理的工作建议函”1份,证实了加装了押分、退分装置。
3、当事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吴**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了岳阳市岳阳楼区潮乐玩游乐园(吴**)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视频1份,“疯狂火麒麟”《湘游艺审〔2024〕95号》1份,证明了当事人所经营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本机关对本案的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
1、岳阳市岳阳楼区潮乐玩游乐园(吴**)从事娱乐活动,应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当事人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通过读卡器和转换器,取消原有的投币和出彩票奖励功能,转换为押分功能和退分奖励,消费者将游戏币充值卡插入安装在游戏游艺设备上的读卡器后就可获得相应的分数启动游戏,在游戏过程中机器会将原本彩票奖励转换成相应的分数返回到消费者的游戏币充值卡内,具有明显的押分、退分功能。参照《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含有下列宣扬赌博内容:(一)具有或者变相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功能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其行为属于宣扬含有赌博的禁止内容。
2、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容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的规定,对岳阳市岳阳楼区潮乐玩游乐园(吴**)在经营场所内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因财务统一做帐,无法单独确定4台机器充值明细,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数额,故认定无违法所得,不予没收违法所得。
4、当事人在场所内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违法行为情节,无违法所得行为,违法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查处后能及时整改,其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16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的从轻处罚行为的适用情形:“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对应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现拟对岳阳市岳阳楼区潮乐玩游乐园(吴**)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壹仟(11000)元整。
2026年3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文书编号为(湘岳)文综罚告字〔2026〕第F-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截至 2026年3月30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年3月31日,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案审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讨论。案审委员会经讨论,认为该案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办案程序合法,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综上,对岳阳市岳阳楼区潮乐玩游乐园(吴**)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万壹仟(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7办公室
联 系 人:袁平 联系电话:0730-8839913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6年3月3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