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6〕F-20号
当 事 人:岳阳市教育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
证照名称及编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2430600********91
住 所:岳阳市***道东****号
岳阳市教育事务中心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9月24日10时30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袁平(18060021035)、汤虎(18060021019)在出示证件后对岳阳市第一中学开展执法检查,此次检查系核查湖南省文物局下发的湘文物函[2025]1号文件中指出的岳阳楼保护范围内“G066”土地利用情况变化相关情况,即岳阳市第一中学食堂建设项目涉嫌违法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岳阳市一中对其位于岳阳楼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食堂进行了拆除重建,经初步测量该食堂目前长约60.4m,宽约40.72m,食堂负责人介绍该项目于2022年开始拆除,2023年开始重建,于2024年竣工投入使用,目前尚未验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录现场情况;2、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负责人接受进一步调查。此次检查该中学负责人全程见证。
2025年9月29日,经审核批准,执法人员于对当事人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6年3月24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岳阳市教育事务中心为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600********91),法定代表人刘**,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2、岳阳市第一中学食堂拆除重建项目通过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于2024年6月由湘西州**建筑安装责任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3U)中标,作为承包人承建。该项目发包人为岳阳市教育事务中心,项目单位为岳阳市第一中学。岳阳市第一中学食堂于2024年8月开始拆除,2024年9月开始重建,2025年9月正式投入使用,截至2025年9月29日尚未验收。
3、该建设工程地址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岳阳楼的Ⅲ类建设控制地带内,截至2025年8月12日岳阳市第一中学食堂拆除重建项目未取得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
4、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对该项目建设造成影响的鉴定评估结论为:“1.该项目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岳阳楼Ⅲ类建设控制地带内,施工前未经国家文物局同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十八条,属于程序违规。2.该项目未破坏岳阳楼的文物本体,未损害岳阳楼的文物价值,未破坏岳阳楼的文物环境,新建建设内容与文物环境相协调,未违反文物保护规划对该区域的管控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其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2、2025年12月1日对湘西自治州**建筑安装责任有限公司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中标通知书》1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
证明: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为岳阳市教育事务中心。
3、2025年09月24日对岳阳市第一中学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获取证据的过程。
4、2025年09月30日对岳阳市第一中学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0月21日,10月24日对当事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岳阳市第一中学食堂拆除重建项目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5、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出具的《文物影响鉴定报告》1份。
证明:岳阳市第一中学食堂拆除重建项目对岳阳楼未造成严重后果。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本机关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
1.当事人作为政府机构,理应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筹备工程建设。当事人在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岳阳楼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在已经向省文物局上报,省局随即向国家文物局请示,但尚未取得国家文物局的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工程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对于该工程建设项目对岳阳楼造成的影响,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出具的《文物影响鉴定报告》结论为:“1.该项目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岳阳楼Ⅲ类建设控制地带内,施工前未经国家文物局同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十八条,属于程序违规。2.该项目未破坏岳阳楼的文物本体,未损害岳阳楼的文物价值,未破坏岳阳楼的文物环境,新建建设内容与文物环境相协调,未违反文物保护规划对该区域的管控要求。”
综上,当事人在工程设计方案未取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但经专业机构鉴定,未造成文物损坏,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且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项目其他手续齐全,项目建设也是出于对学生安全的现实考量。现拟对岳阳市教育事务中心在工程设计方案未取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2026年3月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文书编号为(湘岳)文综罚告字〔2026〕第F-2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截止 2026年4月8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综上,对岳阳市教育事务中心在工程未取得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8办公室
联 系 人:赵鹏 联系电话:0730-8839913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6年4月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