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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6〕F-22号

来源: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6-06-15 16:28 浏览次数: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6〕F-22号

  当事人:岳阳市航星电竞生活馆

  投资人:周*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602********7Q

  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管理处**社区**花园***、***

  岳阳市航星电竞生活馆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6年5月20日21时22分,接湖南省民意反映渠道一体化平台转派单(工单编号:010320260517019903),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队员谌诚(18060021050)、张海(18060021047)出示证件后,对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管理处**社区**花园***、***的岳阳市航星电竞生活馆开展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证照齐全并按要求悬挂,场所店长在现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坐在DYH005号机的上网人员疑似未成年人。因该名上网人员携带家人手机扫码上机,现场未能提供身份证件,执法人员让其填写《上网人员信息登记表》。其出生于2010年1月,不满18岁。当事人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开具《现场检查笔录》,记录现场情况;2.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3.登记未成年人信息后劝离未成年人;4.拍摄现场照片,此次检查该店负责人全程见证,于21时40分结束。

  2026年5月26日,经审核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6年5月26日,当事人前往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第1次调查询问,承认其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违法事实,对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相关照片和材料无异议。

  2026年5月27日,本机关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岳阳市航星电竞生活馆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7Q)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306******39),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资质,属于私营企业,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2.2026年5月20日,1名未成年人进入当事人营业场所并在DYH005号机器上机,共消费28元,故认定其违法所得为28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涉企检查文书6份,投资人周*身份证复印件1份、店长袁璐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

  证明:其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2.《未成年人上网信息登记表》1份(李某某),《现场检查照片》4张。

  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行为。

  3.2026年05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获取证据的过程。

  4.2026年05月26日对当事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违法事实,以及违法所得为28元。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我机关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但因其管理巡查不严,导致1名未成年人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上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构成了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系2026年度首次,危害程度较轻,其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从轻处罚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现拟对岳阳市航星电竞生活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元;罚款人民币4000元。

  2026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岳)文综罚告字〔2026〕F-2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做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截止2025年6月5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捌元(28元);

  3.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人:谌诚         联系电话:0730-8839913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6年6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