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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6〕F-19号

来源: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6-07-14 15:02 浏览次数: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6〕F-19号

  当事人:岳阳腾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工商营业执照: 91430600********XT

  法定代表人:任*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管理处**工业园********园**楼****

  岳阳腾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9月12日,接湖南省委宣传部交办线索,岳阳市腾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疑似通过大量套用版号方式发行多款无版号游戏。2025年10月31日13时26分至2026年1月19日10时39分(以国家授时中心网站为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冬娜(18060021032)、李军(18060021030)对岳阳腾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站中原互娱(https://52cq.com)进行远程勘验取证。经远程勘验检查发现:岳阳腾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神之守护之风起苍穹”等网络游戏登录首页页面均显示游戏审批文号:新出审字[2013]338号,出版物号:ISBN978-7-89989-607-5。执法人员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查询“神之守护之风起苍穹”等网络游戏,未查到其名称所对应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审批文号。执法人员根据上述游戏首页登录页面显示的审批文号:“新广出审[2018]442号”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反查其对应的相关游戏情况,其查询结果显示:该文号对应的审批游戏名称为“神之守护”,出版单位名称:北京艺术与科学电子出版社,运营单位名称:深圳市兴游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类别:原,审批时间:2013年3月18日。执法人员通过百度查询到“神之守护”游戏,对比当事人运营的“神之守护之风起苍穹”等游戏后,发现上述游戏与“神之守护”的人物、情节、场景、道具等内容均有明显不同。当事人构成套用他人版号,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规行为。

  2026年2月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陆续接到群众举报,称岳阳腾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规运营网络游戏并擅自封号,要求退费。

  2026年4月28日,经批准对岳阳腾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立案调查。

  2026年5月8日,岳阳腾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6年5月27日上午8时27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冬娜、漆阁祥出书证件后,对位于长沙市**区**路**号****园*栋**楼的湖南三端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岳阳腾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公司工作人员郑**在现场接待并配合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办公场地1000平方米,共有员工20人,工作电脑35台,工作人员正在电脑从事相关网络游戏的测试及运营工作,执法人员从公司主服务器调取到沧海归来25号01区、苍穹传说99号01区等共42款网络游戏的相关物料内容。执法人员要求工作人员提供上述游戏的出版审批文件,工作人员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在现场调取到当事人3个月的游戏充值流水。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其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违规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等,获取了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2、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2026年6月9日15时,岳阳腾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第二次调查询问,对公司运营情况进行详细介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26年6月9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经调查,现已查明:

  1、本案违规当事人主体为岳阳腾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XT ,法定代表人:任*,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22年07月22日 注册资本: ***万人民币 核准日期:2022年07月22日 登记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管理处**工业园********园**楼****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游戏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大数据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股东信息栏显示:任*占股90%,周*占股10%。

  2、岳阳腾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经国家新闻出版署依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规经营行为。

  3、执法人员通过远程勘验及现场检查,发现岳阳腾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版运营的游戏有“神之守护之风起苍穹”、“神之守护之寒光微变”等。执法人员现场仅调取到当事人从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5月27日网络游戏运营后台管理系统的交易流水共计1642264元。该数额即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的违法经营额。扣除工资支出333217.81元/月、房租95872.8元/月、物业费9587.28元/月、传奇游戏授权费用100000元/月的公司运营成本后,违法所得为26230.33元[1642264-(333217.81+95872.8+9587.28+100000)×3]。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应用程序远程勘验笔录》1份,截图取证材料78页(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20张(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聚恒科技园租赁合同》、工资表、《传奇》相关产品授权协议一份、《神之守护》授权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运营成本);

  5、法定代表人任*《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6、游戏充值报表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7、岳阳腾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8、岳阳腾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本机关对本案的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1、岳阳腾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出版物允许上网出版审批文号的情况下,将“神之守护之风起苍穹”等网络游戏上线出版运营,其行为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规经营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应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本案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进行处罚。

  2、经调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6230.33元。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并结合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应当在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间合理划分三个区间,从轻处罚的数额应当介于最低区间范围,一般处罚应当介于中间区间范围,从重处罚应当介于最高区间范围;(二)……”当事人的违法所得26230.33元,应属于裁量阶次从轻处罚范畴,拟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6230.33元,并处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岳阳腾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服务器是租用的是阿里云服务器,再通过任意不特定电脑或任意不特定手机进行后台操作管理运营,当事人已删除网络游戏出版物及专用后台操作管理系统,并无其它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实体,故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无从事违规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不需要予以没收。

  2026年6月11日,本机关案审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讨论。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下架删除违规运营的网络游戏,认为根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26230.33元,并处罚款80000元于法有据,过罚相当。

  2026年6月1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湘岳)文综罚字〔2026〕F-11号,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

  截止2026年6月22日,本机关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等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综上,为制止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现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理:对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的网络游戏违规行为予以取缔,删除“神之守护之风起苍穹”等相关网络游戏出版物,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230.33元,并处罚款8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炮台山路49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2室

  联 系 人:王冬娜

  联系电话:0730-8839932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6年6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