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6〕F-28号
当事人:何**
证件名称及编号:居民身份证:430602********8960
住址:**建***区*栋*单元***
你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调查审查终结。
2026年6月16日17时40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胡志波(18060021029),曹美莲(1806002104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正在岳阳楼景区从事导游活动的李**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李**共带8名游客在岳阳楼景区进行导游讲解服务,执法人员要求李**出示旅行社导游委派单、行程单等证明材料,当事人表示自己不是导游,没有受旅行社委托,无法出示,执法人员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核查李**身份,发现其为初级导游,导游证号为LFA***J,在平台上也未查到李**2026年6月16日受旅行社委派到岳阳楼景区从事导游活动的执业记录。2026年6月17日,我支队对当李**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何**也涉嫌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执法人员依法对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6年6月18日,本案经法定程序批准立案。
2026年6月24日,当事人何**到我局执法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6年6月26日,本案经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经调查,现已查明:
1、本案违法行为当事人主体为何**,性别:女,出生年月:2000年9月,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30602********8960,工作单位:无,住址:**建***区*栋*单元***
2、当事人何**未经旅行社委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也未查询到何**6月16日受旅行社委派的记录),承揽导游业务收取导服费180元,并将游客转给导游李**。
3、何**的行为属于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违规行为。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李**)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5、何**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6、何**初级导游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职业身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1.当事人何**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2.当事人何**1年内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21条第1阶次处罚标准:1年内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3.当事人何**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导游讲解费用为180元,应予以没收。
2026年6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21条第1阶次处罚标准,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湘岳)文综罚告字〔2026〕F-28号),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元整(人民币180元),暂扣导游证5日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当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湘岳)文综罚告字〔2026〕F-28号),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截止2026年7月7日,我局支队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等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综上,为制止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21条第1阶次处罚标准,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元整(人民币180元),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人民币1000元),暂扣导游证5日(2026年7月10日至2026年7月14日)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6年7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