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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6〕F-21号

来源: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6-08-27 11:17 浏览次数:1

  当   事   人: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田园网咖网络咖

  证件名称编号:《营业执照》91430600********8F

  投资人:钟*

  住  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管理处***社区**小区**街*栋*楼门面

  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田园网咖网络咖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6年4月29日15时10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谌诚(18060021050)、赵鹏(18060021054)在出示证件后,对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管理处***社区**小区**街*栋*楼门面的田园网咖网络咖开展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对外营业中,执法人员要求场所提供《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该场所证照齐全,执法人员检查收银台电脑发现该场所未安装文旅安监平台未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经营者接受进一步调查;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记录现场情况;3、现场拍照取证。该店投资人全程见证了执法人员的执法全过程,此次检查于15时30分结束。

  2026年4月30日,本案经法定程序批准立案。

  2026年4月30日,当事人钟*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现场取证照片没有异议。

  2026年5月6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对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管理处***社区**小区**街*栋*楼门面 的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田园网咖网络咖未安装文旅安监平台就正常营业,投资人为钟*。主要经营范围:主要经营互联网上网业务。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和现场检查取证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的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田园网咖网络咖,在未安装文旅安监平台未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就正常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026年5月21日,我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文书编号为(岳)文综罚告字〔2026〕第F-2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截止2026年5月29日,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肆千元(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系统电子支付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印章)

  2026年 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