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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6〕F-30号

来源: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6-09-03 15:02 浏览次数:1

  当 事 人:王*林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2**********

  住址:岳阳楼区**花园*栋*室

  2026年6月24日上午十点左右投诉人郭先生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举报王*林非法组织开展旅游活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6月24日下午又接郭先生投诉至湖南省民意反映渠道一体化平台的转派单,工单编号:101320260623028156,通过12345投诉说,其母亲报名了个人组织去君山旅游看荷花的旅行团,认为该团非旅行社组织为非法组织的旅行团,望部门核实处理。2026年6月25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被投诉人王*林进行了调查询问,了解到其确实在微信群发布了采风线路信息和收费标准,并收取了团款,自称将团款全部转给了张*群。2026年7月2日,我支队依法对张*群进行了调查询问,了解到其并未制定、宣传此次看荷花的旅游行程,也未组团去看荷花的团湖,只是帮王*华老师的忙代订了门票,帮忙联系了车辆和用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王*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026年7月3日我支队依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对王*林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7月15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王*林进行了第二次调查询问,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6年7月17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王*林: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2196011******,属于自然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住址:岳阳楼区春晖花园*栋*室。

  2、根据对张*群的调查询问和其提供的收付款凭证及微信截图可知,其并未参与2026年6月24日君山旅游看荷花的旅行团的线路制定、宣传和组团,只是以朋友的名义为王*林代订门票(代订24个人门票另帮3份免门票)、联系车辆和用餐,收取王*林1800元,付车辆费600元,门票费480元,并退给王*林600元餐费(王*林在调查询问中表示属实),钱款差额120元。

  3、根据对王*林的两次调查询问和其提供的收付款凭证及微信截图可知,王*林在3个班级微信群发布了采风线路信息、收费标准和具体行程,共有27人报名,2026年6月24日当天王*林实际带领了26人参与团湖游活动(一人因故未参与),按群通知应该收取2600元团款,王*林称自己与老婆是不出费用的,还有他请的6名老师也没出团费,最终只收取了18人团款共1800元,1800元全额用于26人团的门票、车费和餐费。

  综上,当事人王*林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以摄影采风名义招徕、组织学员及其亲属,为其预先安排行程并提供交通、餐饮、游览等三项旅游服务,学员及亲属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湖南省民意反映渠道一体化平台转派单和举报处理单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投诉人提供王*林发布的宣传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3、《调查询问(勘验)笔录》(王*林)2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4、王*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5、《调查询问(勘验)笔录》(张*群)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6、张*群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群主体身份)。

  7、王*林微信宣传截图3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8、王*林收取学员团款凭证10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9、王*林给张*群转团款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10、王*林团队支付餐费凭证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11、王*林支付给张*群团款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12、张*群提供的王*林团湖采风团队名单微信截图2份(证明:确认出团人数)。

  13、张*群订购团湖公园门票付款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14岳阳市安达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开具张*群租车收据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

  1、当事人王*林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以摄影采风名义招徕、组织学员及其亲属,为其预先安排行程并提供交通、餐饮、游览等三项旅游服务,学员及亲属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王*林实际收取18人的团款1800元,全额用于支付26人的旅游服务费用,视为无违法所得,其情形符合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基准212项所列适用情形: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26年7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王*林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湘岳)文综罚告字〔2026〕F-30号),拟对王*林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6年7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王*林当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湘岳)文综罚告字〔2026〕F-30号),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截止2026年7月30日,我局支队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2026年8月27日,经法制审核后,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决定维持对当事人拟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基准212项第1阶次处罚标准,决定对当事人王*林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6年8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