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张家界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证照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4M
负责人:童*
住所(住址等):岳阳楼区***居委会**家居博览中心5**、5**、5**、5**室
2026年7月14日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综合执法)投诉举报单:(湘岳)文综举字〔2026〕140号和(湘岳)文综举字〔2026〕141号,两份举报单举报湖南爱溜达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并提供举报资料(详情见举报处理单)。2026年7月15日10时30分至2026年7月15日12时00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胡志波(18060021029)、周辉洪(18060021037)、曹美莲(18060021044)按照投诉单提供的地址岳阳楼区九盛兴邦934进行亮证检查,发现:1、投诉者投诉的爱溜达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实为张家界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4M ),但该公司无法提供《旅行社业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其负责人童*表示确实没有去申请备案。2、公司现场有18名办公人员,共有47台办公电脑,现场工作人员正在用微信与客人沟通旅游业务。3、执法人员现场对办公电脑中的证据进行锁定,其中有与客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包含旅游线路宣传),定金收款记录及内蒙等游旅线路资料。4、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张家界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2026年7月17日我局支队依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对张家界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7月23日,张家界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负责人童*到我局执法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6年8月28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张家界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4M ,2024年07月10日成立,负责人为童*,住所:岳阳楼区***居委会**家居博览中心5**、5**、5**、5**室,未去办理备案,没有取得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资质。
2、童*:张家界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负责人,性别:女,出生年月:1992年3月,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22********782X,居住地址:***街道**社区**组***。
3、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可知,张家界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通过微信与客人联系,向客人宣传旅游线路并收取客人定金。
4、根据对责任人童*的调查询问和其主动提供的证据可知,张家界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内蒙金牌领队抖音号:75*******93;江西导游橙子抖音号:69******31)客服把有意向参加旅游的客人引至该公司客服,公司客服通过微信与客人商谈线路、行程和价格等具体事宜。负责人童*在调查询问中表明目前该公司主要经营江西和内蒙两条旅游线路而且主要是从今年暑假开始接单(与执法人员在检查该公司办公电脑查到的线路和时间一致),地接费用固定,公司客服报价,赚取差价,并且公司和这两个地方的地接旅行社均签有合同,能提供合同证明(《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作协议》(鹰潭市瑞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作协议》(呼伦贝尔市风之驿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投诉人投诉的合作公司一致)。
6、根据执法人员在张家界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办公电脑查到的证据材料和该公司自己提供的证明材料可知,该公司从今年6月份开始营业,截止7月15日接待江西的散客拼团16个,独立成团6个,接待内蒙散客拼团2个,独立成团2个,共获取团款差额利润5565.36元,抖音广告费1300元,水电费1300元,客服提成556.536元,该公司最终获利5565.36-1300-1300-556.536=2408.824元,四舍五入2408.82元。
综上,张家界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在未办理备案,没有《旅行社业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抖音平台引流,微信软件宣传、招徕、组织旅游者,收取定金,并将客人转交给地接社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综合执法)投诉举报单:(湘岳)文综举字〔2026〕140号(附证据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综合执法)投诉举报单:(湘岳)文综举字〔2026〕141号(附证据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4、《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6、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7、现场复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8、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9、《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10、负责人童*调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主体身份);
11、《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作协议》(鹰潭市瑞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12、《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作协议》(呼伦贝尔市风之驿旅行社有限公司)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13、张家界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6月-7月财务明细表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14、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童*)1份(证明:当事人同意以电子方式送达文书);
15、江西地接社给张家界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6月-7月返款微信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16、内蒙地接社给张家界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6月-7月返款微信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17、张家界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抖音转账充值微信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18、张家界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6月-7月15日水电费微信转账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19、张家界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6月-7月15日水电费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20、游客支付团款定金微信截图4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21、内蒙线路宣传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1、张家界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在未办理备案,没有《旅行社业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抖音平台引流,微信软件宣传、招徕、组织旅游者,收取定金,并将客人转交给地接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和《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2、该公司违规开展旅游业务获利2408.82元,视为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
3、该公司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且该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其情形符合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基准212项第一阶次适用情形: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2026年9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张家界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湘岳)文综罚告字〔2026〕F-34-1号),拟对张家界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肆佰零捌元捌角贰分(2408.82元),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5、2026年9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张家界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电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湘岳)文综罚告字〔2026〕F-34-1号),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截止2026年9月15日,我局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等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基准212项第1阶次处罚标准,决定对张家界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肆佰零捌元捌角贰分(2408.82元),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6年9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