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湖新区星光乐园(刘*)
经营者:刘*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600********3W
住 所:湖南省岳阳市**街道***路***号**名都***超市***
南湖新区星光乐园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6年8月27日15时45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袁平(18060021035)、赵鹏(18060021054)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岳阳市**街道***路***号**名都***超市***的南湖新区星光乐园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经查: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且有2名未成年人正在《拳皇十三》电子游戏机上游玩。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录现场情况;2、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经营者接受进一步调查;3、拍摄现场照片及视频;4、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该行为。此次检查该场所负责人全程陪同见证,于16时10分结束检查。
2026年8月28日,经批准对南湖新区星光乐园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立案调查。
2026年8月28日,南湖新区星光乐园经营者刘*携带相关材料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
2026年9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南湖新区星光乐园(刘*)位于湖南省岳阳市**街道***路***号**名都***超市***,《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306***5,《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0********3W,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2、南湖新区星光乐园(刘*)场所内的电子游戏设备“拳皇十三”于2026年8月27日向未成年人蔡某(2016年2月)、伍某(2017年10月)提供游玩。
3、未成年人蔡某、伍某的游戏币系蔡某监护人在节假日充卡购买并使用后,剩余几枚游戏币,2026年8月27日两人使用剩余几枚游戏币进行游戏,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数额,依法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26年08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涉企检查文书7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获取证据的过程。
2、当事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其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3、未成年人蔡某、伍某进入营业场所现场情况登记1份,《现场检查照片》3份。
证明: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当事人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为。
4、2026年08月28日对当事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份。
证明:当事人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我机关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未成年人蔡某、伍某的游戏币系其蔡某监护人在节假日充卡购买的,因无法确认在设备上的使用数量,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数额,依法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3、当事人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系2026年度首次,且在暑假期间,未成年人游玩时间短,危害程度较轻,社会影响小,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其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的从轻处罚行为的适用情形:“娱乐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对应处罚标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2026年9月1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文书编号为(湘岳)文综罚告字〔2026〕第F-4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截至 2026年9月24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7办公室
联 系 人:袁平 联系电话:0730-8839913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6年9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